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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01/2023-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30
文号
南府发〔2023〕10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嘉陵江南充段航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4-03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航道是国家重要战略基础设施和资源,是水运网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重要支撑。嘉陵江航道属于国家“四横四纵两网”高等级航道之一,战略意义重大。为推进嘉陵江绿色生态经济带建设,提升嘉陵江水资源综合高效利用,保障航道畅通、航行安全,维护航产航权,推动高等级航道建设和规范管理,夯实加快建设国家立体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的基础,促进南充水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七届第41次常务会审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嘉陵江南充段航道(以下简称嘉陵江航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嘉陵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和航道建设养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嘉陵江航道及其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划定嘉陵江航道保护范围;负责监督指导嘉陵江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活动和促进航运发展工作;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厅开展嘉陵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水上水下作业咨询工作。

(二)市航务管理局承担嘉陵江航道养护管理和事务管理职责。负责通航建筑物调度、航标运行管理、航道通告发布、涉航信息传递等事务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嘉陵江航道养护作业、巡查维护等业务工作,承担航道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行政辅助工作。市航务管理局直属各嘉陵江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航道养护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事务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航道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嘉陵江南充段航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障航道管养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将航道养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保障航道专项养护资金的需要。鼓励航道疏浚砂(土、卵石)上岸规范利用,将应缴财政的所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三、规范涉航行为

(五)依法保护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不得阻扰和妨碍航道保护范围内有关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和施工、应急抢通等;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恢复通航。

(六)严格涉航工程设施管理。建设与嘉陵江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同时严格按照审核要求进行建设,规范设置助导航标志,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七)规范涉航采砂活动。编制嘉陵江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嘉陵江航道发展规划,满足通航安全要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借航道养护名义行开采砂石之实,严厉打击采砂损害通航条件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有关政策,需办理环保手续的有关航道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取得相关许可;涉航有关工程及项目应严格落实碧水、蓝天、净土等有关环保措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法妥善处置各项涉航污染物,切实保护好嘉陵江南充段生态环境。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渔业资源生态补救措施,切实保护好嘉陵江南充段渔业资源。

(九)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落实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机制,制定并公布科学合理的运行和维护方案,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并依法服从航道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航电枢纽在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下泄流量,同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航道生态流量。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及时将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水上安全。

(十)规范涉航行为。在嘉陵江航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挖砂采石、打捞沉船(沉物)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航道碍航、断航或者航道、航道设施损坏的,建设、施工、挖砂采石单位或活动举办者应及时予以恢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举办活动或处置沉船(沉物)等需要,在航道内采取增设航行标志或其他安全措施的,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工程建设、施工(作业)、活动举办、沉船(沉物)处置等主体承担。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1.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的;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堆放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3.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4.在航道整治建筑物边线外二十米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的;5.设置混淆、遮挡助导航标志的构筑物、发光体等物体的;6.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设施的;7.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8.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9.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四、夯实基础条件

(十二)全面提升嘉陵江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加强高等级航道航标维护、航道测绘、通航建筑物检修、整治建筑物维修、疏浚维护等航道养护工作;组织划定航道保护范围,研究落实通航河流恢复通航方案,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落实航道管理主体责任,健全航道养护管理制度,加强航道巡查和维护管理,不断提升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十三)持续推进嘉陵江航道应急建设。建立完善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管标准化建设和风险源管理,合理布局建设海事监管基地站点、海事执法船艇、水上安全监管系统、应急系锚设施等设施设备,加快推进水上服务区建设,利用船舶交管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码头和船载视频系统(CCTV)等大力推进信息化监管,全面提高航道应急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推进嘉陵江智慧航道发展。探索推行航道基础设施信息数字化,推广应用嘉陵江电子航道图,推进数字航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重要航段、滩险段以及通航建筑物等布设在线监测和主动预警设施,推广重要航段航标、水位测量设施应用遥测遥控遥报新技术,实行船闸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构建嘉陵江高等级航道感知网络。有序推进嘉陵江智慧航道建设。加快北斗系统、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航道管养、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等深度融合,逐步建立智慧航道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嘉陵江航道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采取考试录用、考调遴选、劳务派遣等方式,大力加强航道管理养护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所需人员、执法车(艇)等装备,不断改善航道执法基础条件,提升航道管养水平。

五、鼓励改革创新

(十六)探索创新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鼓励推动嘉陵江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创新改革,逐步形成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体制机制,优化过闸流程、缩短过闸时间、提高通行效率。

(十七)实行嘉陵江水资源联合调度。推动嘉陵江南充段九级航电枢纽形成“一盘棋”调度机制,综合考虑防洪、河势控制、供水、生态、航运、发电等需求,加快推进嘉陵江水资源联合调度,优化调度规程,完善水情信息传递,在确保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前提下,适度加大航电枢纽枯水期下泄流量,加强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通航水位衔接,确保嘉陵江高等级航道安全畅通运行。

(十八)推进嘉陵江绿色航道发展。鼓励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养护设备,采用环保涂料和节能灯源航标,推进航道养护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提升绿色作业水平,开展环保型疏浚等绿色作业,加强水生生态保护。

六、严格执法监管

(十九)推动新形势下航道执法监管新模式。市县两级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对发现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和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文件有效期为5年,从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陵江航道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1﹞90号)同时废止。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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