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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2-015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07
文号
南府发〔2020〕3号
有效性
失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已失效)

时间:2020-04-07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从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火灾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森林、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国有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出实行实名登记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高火险气候划定高火险期,必要时发布禁火令。高火险期内,停止森林防火区生产用火的审批。

五、乡镇(街道)要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加强生活生产用火管理,在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七、违反野外火源管控规定的,公安、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除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外,对各级相关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一律严格查处问责。

八、要始终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扑火规律,坚持科学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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