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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1-104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15
文号
南府办函〔2021〕25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1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4号)同时废止。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南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点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5.2 预警

5.3 火灾动态监测

5.4 火场预测预警

5.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9 附 则

9.1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南充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函〔2019〕47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体制机制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22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充市境内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念,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坚持“政府主导、林业主防、应急主救、公安主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共同推动森林防灭火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的总要求。指挥部牵头抓总,加强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战时指挥、平时综合协调的作用,推动指挥部办公室实战化运行。林业局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做好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情监测和早期处置等工作,继续推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公安局牵头开展违规野外用火管控和火案侦破等工作。发改、经信、民政等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强化衔接协作,形成工作闭环,推动终端见效。

(3)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南充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联系应急、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南充市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南充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共同派员组成,防火期间全脱产集中办公,实战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及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南充军分区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驻南充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火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的森林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区)、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做好先期处置,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灭火的,市消防救援支队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级行政区域内各森林专业扑火队伍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直接调动,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由拟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受过森林防灭火专业训练的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适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办理。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市、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跨区域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5.2.2  预警发布

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2.3  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并强化火源管理。

(二)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强化值班值守,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市级消防救援力量及当地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三)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媒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的力度和密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当地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多密度、高频次播放红色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当地地方专业扑火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火一切准备;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零火灾报告制;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导。

5.3  火灾动态监测

通过卫星林火监测、民航发现、无人机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4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5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省、市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一旦发现森林火情,任何公民均有义务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县(市、区)12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责成当地乡(镇、街道)现场核查,乡(镇、街道)核实后立即上报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村(社区)森林巡护员、网格员等负有火情监测职责的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值班领导、值班人员报告,乡(镇、街道)现场核查后应立即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涉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受损面积、人员伤亡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情况。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扑救初期火灾,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处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上级党委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参与协调指挥时,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参与。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设置防火隔离带,科学组织施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工厂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援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并按照《南充市跨县(市、区)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见附件4)组织实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调派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敏感地区(居民区、城镇和重要设施等周边),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仍有继续蔓延危险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相邻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参加火灾扑救;

(3)协调市本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安全或者发生在市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南充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函〔2019〕47号)规定,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消防扑火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和应急航空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提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扑救工作,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需要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的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南充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函〔2019〕47号)规定,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应急委提出请求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扑救工作;

(3)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的部署,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必要时,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的输送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或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南充火车站、火车北站、高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运输任务。

7.2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市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辖区森林防火任务,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管理的通知》(国森防办〔2012〕3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扑救森林火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储备,确保装备物资满足森林防灭火实际需要。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或跨县(市、区)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的森林火灾,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的森林火灾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南充市跨县(市、区)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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