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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07-0048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10-24
文号
南府办发〔2007〕41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时间:2007-10-24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41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78号)、《中共南充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南委发〔200718号)(以下简称省、市委《意见》)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工青妇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当前,通过工青妇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好工青妇组织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期新阶段做好群众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南充”的重要内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全面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对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工青妇组织正常运转及必要的工作经费需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市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青少年、妇女儿童人数,按照不低于青少年、妇女儿童人均0.5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专项工作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乡镇财政要妥善保障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村(社区)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在办公经费中予以保障。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支持地税部门依法代收工会经费。市、县(市、区)财政要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困难职工帮扶等活动应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

   (二)帮助工青妇组织改善基础设施。要将职工、青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青妇组织活动场所与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接受各方捐赠以及采取资产置换、市场运作等方式规划建设一批活动场所。

    (三)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阵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和帮助地方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阵地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活动场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及其运转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为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提供良好的活动环境与活动条件。

   (四)支持工青妇组织依法照章开展工作。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增强组织凝聚力,切实发挥各级工青妇组织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深入开展“一创双争”、“青工双争双创”、“巾帼建功”等活动,激发各行各业群众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切实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经济建设中的组织动员作用;要大力支持和主动安排工青妇组织参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依法科学地代表职工、青年、妇女履行维权职责,切实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维权保障作用;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希望工程”、“留守学生关爱行动”、“春蕾计划”、“巾帼扶贫”等活动,整合工青妇资源,加强惠民帮扶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惠民行动中的服务协调作用;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八荣八耻”、“一生忠诚跟党走”等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教育引导作用;要大力支持工青妇组织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职代会、厂(事)务公开等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引导职工、青年、妇女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社会事务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完善并落实劳动模范工作和生活的各项政策待遇

   (一)明确市劳模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今后被授予南充市劳动模范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其标准不低于同期省劳模的7 0%,由市财政支付。

   (二)建立市劳模荣誉津贴制度。市劳模荣誉津贴按省劳模荣誉津贴的6 0%发放,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三)落实退休劳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险问题,按省上有关文件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医疗机构,每两年对省部级以上劳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市本级管理的市级以上劳模患重大疾病,医药费自付部分按8 0%报销,县(市、区)管理的市级以上劳模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帮助住房困难的离退休劳模改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对符合申请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和租用廉租房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应给予优先照顾、优先购买、优先租用的一次性优惠政策,切实帮助住房困难的离退休劳模改善住房条件。

    (五)对市级以上劳模实行无障碍法律援助。各级司法部门要与当地工会组织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通过各地基层司法机构为市级以上劳模提供免费无障碍法律援助。

    四、加强政府与工青妇组织的工作协调

    按照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委《意见》要求,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各级政府要明确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充分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为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职工的实际问题、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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