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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16-046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27
文号
南府办函〔2016〕42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6-07-27 | 来源:南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办理,并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指导目录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审计鉴证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公车租赁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章  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根据需要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一)明确编制要求。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二)申报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根据《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要求报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步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门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过综合平衡后,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购买主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购买主体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需求、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及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财政补贴等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除应对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外,还应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名称和数量、单价和总价、主要服务要求标准、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时间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充分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购买合同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充市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廉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信用评级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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