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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0-137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07
文号
有效性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2号)

时间:2020-02-07 | 来源:南充日报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等购物交易市场有关管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农贸(农批)市场、社区菜市等保障性市场外,其他各类非生活必需品经营性市场暂停营业。

二、严禁各类市场经营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停止各类市场内活禽交易和宰杀,实行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三、各类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必须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落实内部消毒、通风等内部防控措施。做好自身防护,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上岗从业。

四、各类市场开办者必须配置体温监测计,落实专人负责,坚决执行进门体温测量,控制好测温人距离并做好测温计的专项消毒,避免人群交叉感染。同时,加强检查排查,发现体温异常者由工作人员立即做好登记,并留置等候,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所在辖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五、经营场所要保持清洁和安全消毒。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加大对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消毒灭菌频次和通风换气频次,做到每日不少于2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毒情况;安排专人检查落实情况,确保经营场地“清洁、消毒、巡查”三落实。

六、经营场所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警示标志,并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标语、展板等多种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科普宣传。

七、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制假售假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恶意抢购、传播谣言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全市广大消费者应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和防疫规范,进入公共场所购物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体温测量、登记,未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入内。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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