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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18-1235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5
文号
南府办发〔2017〕64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1-0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12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川环发〔2013〕78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函〔2017〕86号)、《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南充主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在发生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全市统一协调,统一采取措施,统一管控。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和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
  1.6 预案关系
  

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关系图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燃煤与工业应急组、城市综合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健康防护应急组共6个工作组组成,具体落实应急响应工作(如下图)。
  

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测预警组
燃煤及工业应急组

城市综合应急组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健康防护应急组


  
  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为副组长,顺庆区人民政府、高坪区人民政府、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广播电视台、南充日报社、中石油南充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南充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资源;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应急工作组职责
  2.2.3.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监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起草、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文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启动、培训和演练建议;组织拟定并发布新闻通稿;协调媒体设置大气污染曝光台,组织环保教育;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各应急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组织建立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应急处置的情况;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导顺庆区、嘉陵区、高坪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
  责任单位: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充日报社、南充广播电视台等。
  2.2.3.2 监测预警组
  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开展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提出预警、预警升降级和预警解除建议,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2.2.3.3燃煤与工业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重点燃煤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应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加强流通环节销售的燃煤、汽油、柴油质量监管,督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并使用低硫、低灰分煤;依法处罚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对未按规定完成油气回收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2.2.3.4 城市综合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督促顺庆区、嘉陵区、高坪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督促相关工地停工,相关搅拌站、物料码头、弃土场、矿山等企业暂停生产作业;监督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整治餐饮场所油烟及违规使用燃煤、禁止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脏车入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业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
  2.2.3.5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监察,应急期间进一步实施强制管制,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黄标车、无标货运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宣传;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通畅,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
  2.2.3.6健康防护应急组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对患病人群开展医疗救治;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幼儿园、学校落实应急方案,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减少或停止各类户外建设、大型活动;负责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人群妥善疏散。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2.4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落实燃煤及工业企业应急措施,整治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等。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监管,对未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2)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办公室:负责督办、考核、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各项应急工作。
  (3)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牵头与市气象部门会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空气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提出预警、预警升降级和预警解除建议,总结应急响应工作;协助顺庆区人民政府、高坪区人民政府、嘉陵区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完成以下工作: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
  (4)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社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宣传;在媒体设置空气污染曝光台并跟踪报道,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民众广泛参与,自主减排。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密切关注舆情,搞好事态评估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向公众解疑释惑。
  (6)市政府办公室(车辆服务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
  (7)市委市政府目督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
  (8)市监察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9)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牵头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幼儿园、学校落实应急方案,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1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等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1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尾气排放应急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强化路检,加大抽检频次,查处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协助住建、城管部门加强对扬尘污染和露天焚烧的监管执法;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禁止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14)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环保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属市本级事权应由市本级承担的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属区上事权应由各区负责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1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的扬尘治理,指导督促砖瓦行业限产停产工作。
  (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城区市政基础建设、城区房屋拆迁及其它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指导督促在施工场地落实“一硬四有”等控尘措施或暂停施工。
  (1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协助推动营运“黄标车”淘汰;推动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20)市农牧业局:负责协助指导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烧区,并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各县(市)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21)市林业局:指导和督促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22)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市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2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中宣传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组织制作各类大气污染防治广告宣传片,宣传露天烧烤食品、散烧垃圾等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减少或停止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2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加强防病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25)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属国有生产性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对处置工作。
  (26)市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卫的管理,加强辖区内空气污染监管执法。整治城区建筑工地外的渣土消纳场、运输车辆、道路等扬尘污染;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行为;禁止城区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查处城区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煤;禁止城区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城区腊制品熏制等。
  (2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9)市工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的煤炭、汽油、柴油的质量监管,禁止对本部门罚没物品进行露天焚烧,在环保部门出具明确意见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0)市质监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禁止对本部门罚没物品进行露天焚烧,在环保部门出具明确意见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1)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32)南充日报社、南充广播电视台: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报刊、电台宣传健康防护警示、建议性减排措施;设置空气污染曝光专栏,向市民发出改善空气质量从我做起等各类倡议。
  (33)中石油南充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中石化南充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幼儿园和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流程 

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预警建议、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应急终止、总结评估6个步骤(详细流程见下图)。 

  南充市主城区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流程图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预警发布
应急响应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燃煤与工业应急组、健康防护组、顺庆区人民政府、高坪区人民政府、嘉陵区人民政府于8小时内开展部门联动、监督检查,落实部门职责)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
城市综合应急组
健康防护组
燃煤与工业应急组
监测预警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空气污染形势分析

(提出预警发布、升降级、终止的建议)
上报预警请示
预警解除

(当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PM2.5浓度预测或监测结果不满足预警条件要求时)
应急终止
总结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1.1 日常监测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市辖三区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市辖三区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市辖三区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市辖三区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4.3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市级环保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及时组织联合预测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4.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重污染等级发生变化时,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最新会商结果认为重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的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经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后,未来预警区域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办公室统一发布解除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预警一经发出,各相关单位立刻开展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2响应分级
  对应城市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响应程序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响应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4 响应措施
  5.4.1Ⅳ级响应措施
  5.4.1.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提醒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5.4.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5.4.2 Ⅲ级响应措施
  5.4.2.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尽可能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10%的大气污染物,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的大气污染物;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2)城区建筑工地50%停工;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限制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限制上路行驶,对黄标车、无标车实行禁行、限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顺庆区人民政府、高坪区人民政府、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大型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4.3Ⅱ级响应措施
  5.4.3.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提醒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4.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20%的大气污染物,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0%的大气污染物;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2)城区建筑工地80%停工;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对黄标车、无标车实行禁行、限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大型车辆实施禁行、限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参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5)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4.4Ⅰ级响应措施
  5.4.4.1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4.4.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5.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其他企业最低减排20%的大气污染物;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2)城区建筑工地100%停工;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对黄标车、无标车实行禁行、限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大型车辆实施禁行、限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参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5)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城区堆料场执法检查,确保100%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排放油烟,并禁止其违规使用燃煤;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店等经营行为;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大型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
  5.5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5.6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6.1应急响应报告
  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将预警启动上报至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警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响应工作进展。
  5.6.2事件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同周边市人民政府的情况沟通。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在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通报。
  5.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级部门和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对同系统的区(县)级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企事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确保应急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8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新闻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改进措施和建议。
  

8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荐技术人员参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8.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要建设和管理当地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优化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增雨作业。
  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以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和省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为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全面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建立“四川省空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尽快配套服务器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研发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技术方法。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信信息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8.4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行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
  8.5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8.6督察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察,实行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控制应急预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7 应急培训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8.8 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力;同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奖惩


  9.1 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时间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重污染:指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
  预警分级:根据我省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与之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IV级、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10.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修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图
  2. 南充市主城区大气环境监测及气象监测应急网络分布图
  3.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4. 南充市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联系表
  5. 南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库名单及联系表
  6. 南充市主城区工业源减排项目清单
  7. 南充市主城区移动源减排项目清单
  8. 南充市主城区扬尘源减排项目清单
  9. 南充市主城区堆场减排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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