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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12-29 11:19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3〕19号

申请人:汤俊懿,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仪陇县大寅镇。

被申请人: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国,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30024005800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30024005800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7日18时30分其驾驶川RQ6701摩托车在仪陇县大寅镇老国税局路段,被张荣国驾驶的川REZ033小型轿车追尾。2022年10月28日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申请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荣国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要求县交警大队对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2023年2月9日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由张荣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30024005800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一是执法程序违规。申请人的违章行为不是交警现场检查发现,是被张荣国恶意碰撞后造成交通事故被发现。事故当日20时左右仪陇县公安局大寅派出所(以下简称“大寅派出所”)两位民警暂扣摩托车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当事人,但其并未出具相关暂扣凭证,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二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驾驶证被扣押半年,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规,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27日18时30分,申请人持A2证驾驶车牌为川RQ67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仪陇县大寅镇老国税局路段,与张荣国驾驶的川REZ033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中民警发现申请人涉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县交警大队大寅中队调查核实。同日办案民警以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报废机动车、准驾不符、未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2年10月28日县交警大队大寅中队民警对该起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交通事故由申请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荣国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不服事故认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原事故认定书。2023年2月9日县交警大队大寅中队对案涉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由张荣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申请人驾驶的川RQ6701普通二轮摩托车已于2021年3月13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种行为)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持A2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合并罚款205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2012)244号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依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2022年8月27日18时30分申请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川RQ6701,车架号为LZLK16AA673K21394)行驶至仪陇县大寅镇老国税局路段时,与川REZ033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2022年10月28日县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了第511324202210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511324202210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事故认定书。2023年2月9日县交警大队对事故重新出具了第5113242023020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驾驶的案涉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强制报废期为2021年3月13日。2022年8月27日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形成了检查笔录。2022年8月27日县交警大队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113243000812497号),以申请人实施了准驾不符、驾驶报废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三项违法行为为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请人A2驾驶证和案涉摩托车进行了扣留,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进行了签字确认。2022年8月27日县交警大队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事故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但未按手印。2022年9月2日县交警大队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全部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并标注“拒签”,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3月2日县交警大队向被申请人呈报《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对拟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对县交警大队呈报的《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批示同意。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留置送

达于大寅镇二龙社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30024005800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511324300081249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受案登记表;4、立案决定书;5、询问笔录;6、会议记录;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9、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1、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12、申请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4、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笔录;15、第511324202210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6、第5113242023020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7、南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2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持A2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上述三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到大寅派出所接受事故调查询问,即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申请人未提出听证,被申请人最迟应在2022年9月8日前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最迟应在2022年11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28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期,系程序违法。因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存在且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期,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会造成客观上更加延迟,侵害申请人的权益,故保留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51130024005800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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