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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11-10 09:15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3〕16号

申请人:邓国林,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兰吉春,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南充市高坪区都京街道永安村5组2号的房屋所涉及宗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涉及房屋拆迁及相关工程的审批手续这一事项,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应在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在3月13日才进行“一事一申请”告知已远超规定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内容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明确,不需要进行补正,但申请公开内容包含具体政府信息28项,涉及自然资源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批复文件、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高坪区人民政府相关公告及补偿方案等多个信息,涉及部门多、范围广,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被申请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开申请。该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有助于申请人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该答复书实体正确。2023年3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原永安镇卫星村3组2号(现高坪区都京街道永安村5组2号)。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的以下政府信息:所涉及宗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和房屋预公告、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报告及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和房屋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收土地和房屋公告、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违背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告知申请人应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南充市高坪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邓国林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用地转用、土地出让、建设工程等多类政府信息,列明了40余个政府信息名称,并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明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且违反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立法精神,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方式不正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被申请人超过7个工作日作出“一事一申请”告知,程序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出更改、补充,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答复,仅作出“一事一申请”告知,系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附:本案涉及法律条款具体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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