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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9-27 09:24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3〕4号

申请人:冯大平,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申请人:冯仁德,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被申请人: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正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敬健,职务: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朗池街道九岭村经营的养殖场位于该县南山中学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征拆范围内因未见到征收过程中相关征收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公示栏自行查询和向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了解信息,该答复行为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故请求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2年12月28日对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其中征地批文已经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自行查询;拟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公告等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的机关为县自规局并且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告知申请人可在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公示栏自行查询;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资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取机关为县自规局,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县自规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在法定期限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养殖场位于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5组(原朗池镇九岭村3组),属于营山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范围。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征地批文;拟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公告(以下统称为“第二类信息”);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资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以下统称“第三类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查询征地批文的平台和网址,查询“第二类信息”的途径为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公示栏,了解获取“第三类信息”的行政机关为县自规局。申请人2022年1月4日依据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公示栏查询“第二类信息”,公示栏无相关信息。

另查明,申请人已向县自规局申请公开与本案相似的政府信息。县自规局于2023年2月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本案“第二类信息”及部分“第三类信息”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第三类信息”进行了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营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公示栏照片;4、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5、邮寄送达回执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作出了营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查询征地批文的方式途径,及了解获取“第三类信息”的行政机关。但该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到营山县朗池街道红光社区公示栏查询“第二类信息”,社区公示栏并非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某一政府信息的固定载体,申请人也未在上述公示栏查询到“第二类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告知查询“第二类信息”的方式、途径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县自规局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将“第二类信息”及部分“第三类信息”告知申请人,对其他“第三类信息”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被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的规定,再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已无实际意义,还会浪费行政资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营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五)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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