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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8-21 16:29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3〕1号

申请人:罗天泽,男,汉族,195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顺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唐粼波,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拟征收新复乡、共兴镇、潆溪街道、金台镇、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龙神院村7组的房屋及承包土地,被纳入了被申请人的涉案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2022年12月27日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后申请人得知《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存在。该公告所记载的实际内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没有看到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张贴,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未保障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本案所涉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正在依法启动中。2021年,因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充)至南(充)广(安)段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原金寺院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被纳入拟征收范围。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拟定并发布《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新复乡、共兴镇、潆溪街道、金台镇、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征地启动公告》,启动了拟征地相关工作。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张贴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原金寺院村村委会办公场地、多家农户农房处,告知拟征地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申请人)案涉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并可以提出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载明的意见提出期限届满,没有群众提出意见,被申请人按规定继续开展相关工作。2021年9月3日,具体实施单位在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在户农房情况时,申请人配合调查。申请人在该户的《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充)至南(充)广(安)段和南潼(四川境)高速公路金台镇沿线房屋拆迁现场堪丈表》上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11月开始向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征地项目相关材料。申请人称在2022年12月30日才知晓该安置方案公告不属实。申请人在知晓该安置方案公告后1年多才申请本次复议,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必经的程序性环节,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顺庆区金台镇梨子园村、金寺院村在2020年顺庆区人民政府的村级建制调整中合并为现顺庆区金台镇龙神院村,村委会办公地设在原梨子园村活动阵地。申请人为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龙神院村7组(原金寺院村2组)村民。2021年,因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充)至南(充)广(安)段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位于顺庆区金台镇龙神院村7组的房屋及承包土地被纳入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依法征收新复乡、共兴镇、潆溪街道、金台镇、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征地启动公告》。2021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于2021年6月29日在金台镇政府所在地肖家庙社区公示栏、龙神院村村委会村务公示栏进行了张贴。2021年8月17日,南充市顺庆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台镇龙神院村村民委员会、金台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9月3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了现场堪丈,填制了《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充)至南(充)广(安)段和南潼(四川境)高速公路金台镇沿线房屋拆迁现场堪丈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凤街道等12个乡镇(街道)村级建制调整的批复》;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罗天泽)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罗天泽)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新复乡、共兴镇、潆溪街道、金台镇、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征地启动公告》;5、《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拟征收新复乡、共兴镇、潆溪街道、金台镇、搬罾街道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6、张贴《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照片及微信截图;7、《南充过境高速公路广(元)南(充)至南(充)广(安)段和南潼(四川境)高速公路金台镇沿线房屋拆迁现场堪丈表》(罗天泽);8、《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应开展包括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在内的一系列征地前期工作。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将《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申请人户籍地镇政府及户籍地村委会村务公示栏张贴,以听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对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规定。

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27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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