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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7-17 18:03 | 来源:市司法局

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28条之规定,现将《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向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

征求意见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南充市北湖路89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37000,传真:0817-5258930。 

2.邮箱:sfjlfk2023@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2.起草说明   

南充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外乡镇、场镇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外村庄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范围】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自治组织职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监管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差别化收费标准。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学校。

民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自治制度,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理过程监管等工作。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管理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划、可回收物数据统计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寄递行业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管理规范,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合力。

第八条【治理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九条【社会主体义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实施。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源头减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商品过度包装进行治理,鼓励回收废旧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垃圾的产生量。

第十一条【收费促源头减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和相关规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减控】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推行产品、商品绿色包装,推进全行业可循环包装的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行业应当推行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提高包装物品回收利用率,降低塑料包装材料使用率。

第十三条【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减控倡导】 鼓励和引导单位、家庭、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源头减量义务】 宾馆、娱乐、餐饮等服务性企业应当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第十五条【反餐饮浪费】 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饮食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源头减量示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

政府采购可以优先采购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可以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宠物粪便等。

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分类目录、指南、查询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公布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收集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方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住宅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城市建城区的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该区域内的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确定的管理责任人与投放人重合时,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按国家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与取得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在厨余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其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投放规定】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应当保持清洁干燥;

(二)设置有明显标志且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区域的容器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和密闭整洁;如有餐厨污水向市政管网排放的现象,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或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水份,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分类处理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合理建设可回收物回收网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融合。

第二十五条【运输、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大件生活垃圾分拣、拆解场所,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运输: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投放人或者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集、运输时间;

(三)收集的厨余垃圾按规定线路运输到有资质的处理场所;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厨余垃圾,每日至少全覆盖收集、运输一次,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五)收集单位使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运输工具分类收集,保持收集设备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六)运输单位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分类运输,并在车辆显著位置规范标示生活垃圾类别;

(七)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遗漏污水;

(八)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厨余垃圾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一)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从事城市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理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厨余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六)处理单位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条件】 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相关许可,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厨余垃圾专用密闭收集、运输、处理设备,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将厨余垃圾交予具有收集、运输、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处理经营主体退出与考核终止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明确有资质的单位参与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获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价格、分类运输要求、分类处理要求以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以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落实到位;鼓励采取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一条【督导员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督导生活垃圾正确分类投放。

督导员可以由保洁员、志愿者、居民等专任或者兼任,由管理责任人根据投放点数量和设置情况合理配备。

督导员负责引导和督促村(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和制止。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督导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招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通过招募志愿者的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劳务补助、培训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工作的劳务补助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宣传措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学前教育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小区居民分类投放。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相关专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五条【引导激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和单位的监督职责】 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一)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二)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单位、运输单位违反分类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改正;收集单位、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三)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处理单位发现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逐步采用物联网追溯或者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技术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对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增强执法宣传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定期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内容,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情况和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条【媒体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社会监督】 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逾期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厨余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厨余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处罚】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未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或者未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投放人及产生单位处罚】 投放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处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或者混合处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遗漏污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理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处罚】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资质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强调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生活垃圾能否得到分类处理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住建部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确定了2025年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工作目标。而我市辖城区常住人口136万人,城区居民数48.5万户,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大概是80多万吨,每天产生1200吨,排放基数大,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不高、生活垃圾混投混运等现象又比较突出,要实现2025年完成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任务艰巨。

2022年,住建部印发《关于依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为尽快在我市建立前端减量分投,中端分类收运,末端资源利用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必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通过对垃圾分类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实现示范引导和刚性约束相结合,形成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理全过程引导市民增强分类意识,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痛点、堵点、难点,为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直接有效的制度支撑。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22年立法调研安排和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当年5月制定了《条例》立法调研计划并召开了立法调研动员会,完成了立法前调研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将《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

根据《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南充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20232月,市城管执法局成立《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组,制定调研、起草工作方案,同时与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合作,共同开展《条例》起草前期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并于315日形成了系统内部讨论稿。4月经内部数次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后形成草案初稿,5月,市司法局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先后到顺庆、高坪、嘉陵三区进行实地调研,通过现场座谈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关于初稿的修改意见,经起草组讨论研究后于515日正式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524日专程向市级各部门和九县(区、市)政府致函,进行专题意见征集,并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讨,逐条对照条文进行了修改。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69日市城管执法局在官网发布了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举行《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并于620日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邀请利害关系人、市民代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营者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环保公司代表、市人大代表、市级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参加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我局根据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题讨论会,进行综合研判后再次修改《条例(草案)》。为增强起草条文的规范性,我局又于627日委托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主要是对适用范围的介绍,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区)、乡镇可以参照该条例来实施,农村另行规定。另外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的职责和各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有利于各部门协调合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减量(第10-16条),主要规定了源头减量,包括收费促源头减控、减少一次性包装、反餐饮浪费等要求,规定了企业源头减量义务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源头减量示范作用等内容。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17-22条),主要是对垃圾分类投放的类别进行规定,垃圾的分类投放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分类,对分类容器设施作出了相应要求,并明确了投放的要求,包括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的投放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每个街道、小区都要明确相应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23-29条),主要规定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是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建设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混装混运问题,同时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严格的处罚。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30-41条),主要按照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宣传保障、激励机制保障等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2-48条),主要包括转致条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分、逾期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处罚、投放人及产生单位处罚、管理责任人处罚、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处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处罚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49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

(二)主要特色

     第一,明确适用范围。充分考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与乡村存在的差异,结合南充目前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南充市城市建成区内,建成区外乡镇、场镇参照适用,村庄另行规定,体现了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部署。

第二,厘清主体责任。《条例(草案)》通过总则第5条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第6条清晰地规定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和体育部门、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避免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第三,重视全过程管控。首先,强调源头减量,《条例(草案)》第111213条分别针对源头减控的关键问题,规定了收费促源头减控、减少一次性包装、反餐饮浪费等要求;其次,重视过程监管,《条例(草案)》第三、四章共用13条条文分别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突出宣传教育引导。《条例(草案)》以总则第7条和分则第34条共同规定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人、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媒体的宣传职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充分考量要素保障。《条例(草案)》通过第20条、21条规定的管理人制度、第31条规定的督导员制度以及第32条规定的志愿者招募,确保工作推进中监督的人力保障;条例(草案)》通过第30条明确资金保障;条例(草案)》通过第35条明确引导激励保障;结合其他条款规定,从机制上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合力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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