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搜服务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6-29 08:44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2〕33号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市七里街道。

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巴都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唐硕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阆府征补〔2022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府征补〔20221号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559.4552万元

申请人称:201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申请人位于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七里大道通往大佛寺道路入口处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2年8月9日,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准执行裁定书,2013年9月2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017年6月2019年11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先后被人民法院或被上级人民政府撤销。2016年4月6日,双方选定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德赛评估公司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0419号《金维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860.2504万元,但被申请人不认可该评估报告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府征补〔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征收从2012年至今已长达十余年,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滥用职权,反复将申请人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补偿,不认可征收双方选定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历经多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多次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阆府征补〔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错误认定房屋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不认可二楼为营业用房,对该时段营业用房销售合同价不深入了解,作出的府征补〔2022〕1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确定不合法,评估结果背离市场价值,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其房屋在2013年被违法强制拆除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南部县人民法院按照(2013南行他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依据职权作出的执行行为。申请人主张被违法强制拆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德赛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根本无法作为房屋征收依据。德赛评估公司虽是经过双方共同选定,但其评估师资格为中国价格鉴证师”,初评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对申请人划拨性质的土地错误的按照商业出让作出评估,未阐述评估的目的系用于对房屋征收。同时国务院在2016年6月8日以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了“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原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4月21日和2016年5月25日以《关于对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几点意见的函》(阆土储〔201651号、《关于对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并请对评估结果予以修正的函》(阆土资函〔201676号德赛评估公司提出异议,德赛评估公司收到函告后未按异议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以及作出合理说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19条之规定,对该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三、为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评估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22年1月21日在南充日报上发布了公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截至2022年1月30日共有4家评估机构报名。2022年2月17日该中心向申请人及其妻子马大芳通过当面送达、邮寄、微信告知等方式,告知他们在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协商选择评估机构,但申请人拒绝到场协商选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6条之规定,在中市公证处、七里街道办事处、房征办、市人大代表、社区干部等的监督下,在报名的几家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选定了四川金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评估公司)作为此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同时金光评估公司按照程序收集证据,在结合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阆府征补〔202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

四、申请人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559.455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损失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需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拒绝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方能在复议程序中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于2012年被申请人征收,因申请人与征收实施单位未能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引发征收补偿纠纷。2013年9月,案涉房屋经南部县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拆除。2020年7月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申请人坚持应以德赛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补偿价格,拒绝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而被申请人坚持德赛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应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僵持不下。2022年1月21日,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南充日报发布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公告,有中兴智业阆中分公司、四川义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金光评估公司报名。经审核,四川义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金光评估公司资质审核合格。2022年2月17日,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申请人及马大芳发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2月28日到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未到场选定。在阆中市公证处的见证下,由市人大代表蔡波现场抽取选定金光房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2022年3月1日,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金光评估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022年3月18日,金光评估公司向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申请人告知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为5301693.20元,同时对967.89平方米拟还房屋初步评估价值为4385135.40元。2022年5月15日,金光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为5596253.00元,拟还房价值为3902833.00元。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府征补〔20221),决定对申请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其中货币补偿价格为561.59718万元,产权调换以等面积还房加价值补差179.19135的方式补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2.(2014)南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书》;3.《金维建房产价格评估报告正文》;3.《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府复2020〕2号);4.《南充日报》(2022年1月21日版节录);5.《关于审核评估机构资质的会议》(会议记录);6.《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书》及送达资料;7.《关于金维建房屋征收抽取选择评估机构会议》(会议记录)8.《现场抽签确认书》;9.《公证书》;10.《关于公开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告知书》及送达资料;11.《金维建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告知书》及送达资料;12.《房地产估价报告》(初步结果,案涉房屋);13.《房地产估价报告》(初步结果,拟还房屋);14.《房地产评估报告》(案涉房屋);15.《房地产评估报告》(拟还房屋);16.选择补偿方式《告知书》及送达资料;17.《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资料;18.《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府征补〔20221号)及送达资料。

本机关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历时长达十年,历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次数不胜枚举,耗费了当事双方大量的时间精力,也动用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在当前双方仍为是否采用德赛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争持不下的情况下,公平公正选择新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是推动该行政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发布公告、告知申请人共同选定,在申请人拒绝到场的情况下,由市人大代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得到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体现出评估机构选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被申请人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符合被征收房屋本来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本案所涉征收补偿争议当中,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多次撤销,其责任主要在于被申请人,若非如此,申请人早应得到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房屋被征收之日起至申请人获得补偿之日止受到的资金利息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府征补〔20221号)。

二、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资金利息损失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以货币补偿金额561.59718万元为基数,自案涉房屋被征收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申请人获得补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南充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5113000012 | 蜀ICP备05029665号-1 | 川公网安备51130202000205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