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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由哪些人员组成?

时间:2023-11-24 10:50 | 来源:南充日报

问: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和开发商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1.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情况;

2.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3.包括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证明;

6.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问:小区一直未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该怎样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问:街道办事处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应做哪些工作和具体时限规定?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主要核实《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1、2、3项和申请人的业主身份)。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问:筹备组成员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怎么产生、哪些业主不得提名为筹备组成员、哪些业主可以由街道社区直接推荐?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确定(如筹备组报名符合条件人数太多,可通过业主之间差额投票产生或者街道社区直接推荐业主中的党员、政协委员等方式产生),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组业主成员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进行确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3.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1.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也可直接推荐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的党员、政协委员担任筹备组成员。

问:筹备组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草案(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内容执行修改);

3.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4.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5.审核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6.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7.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

需要查询建筑物面积清册、核实业主身份等事项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筹备组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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