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13号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条例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南府发〔2017〕34号)有效期也将于2022年10月18日届满。为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我市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进行了及时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是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重要体现。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进行修订。市司法局通过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
(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
(四)《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委办发〔2021〕6号)
四、框架结构
修订后的《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共四章五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12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目录管理和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决策程序,分六节,共38条,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六个决策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决策执行与调整,共6条,规定了决策事项的执行、决策后评估及对决策事项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附则,共3条,规定追责问责、政府工作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及本规则的实施时间。
五、公布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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