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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3-0108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20
文号
南府函〔2023〕95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巴南高铁南充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时间:2023-09-2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加强巴南高铁南充段线路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及《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巴南高铁南充段线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巴南高铁南充段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巴南高铁南充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沿线地方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勘界工作,铁路沿线广大群众应自觉保护安全保护区标桩及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禁止堆放弃土、柴草秸秆等可燃物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在铁路线路两侧开展其他活动的,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七、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八、上述未尽事项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及《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执行。

九、对违反此公告相关规定行为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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