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现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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