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搜服务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1-1135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12
文号
南府办发〔2021〕14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4-1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南充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机构节能责任

第六条  市级、各县(市、区)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机构,推动和促进本级节能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主管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成员单位应在人员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本级、县(市、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1名干部为本地、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在更换联络员后15个工作日内将更换的人员名单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络员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需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级和各县(市、区)联络员会议。

第十条  市本级、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本级、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第十四条  市本级、县(市、区)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一体化平台”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和分摊标准,指定专人于次月20日前完成上月能耗票据上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和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不得采购国家和四川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水、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统计并通报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监督。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加强食堂管理,制止餐饮浪费,降低能源消耗。具体措施如下:

(一)节约用纸、用材、用料。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打印(复印)数量。下发和传阅文件尽量使用网络和OA系统,打印文件要调整到合适的格式后双面打印。严格控制一次性消耗物品的购买、使用和发放,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

(二)降低会务成本。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降低会议成本。

(三)制止餐饮浪费。发挥全市机关单位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干部职工养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习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挥霍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减化迎送程序。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灶具和设施设备,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配餐、节约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全市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用水用电管理,自觉带头做好用水用电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节约用水。正确使用节水型龙头、冲洗阀、水箱等节水设备和器具,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先进用水设施,节约绿化浇灌用水;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等处理系统,注重一水多用,坚持重复和循环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二)节约用电。实行照明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除特殊用途外,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全市公共机构应加快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车辆,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具体措施如下:

(一)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新能源车辆。

(二)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清理超编超标车辆。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制度。

(四)建立车辆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四条  全市公共机构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造能耗计量仪表。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院),实施分户计量改造,分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单位一表;对已实现分户计量的单位,要区分用能种类和用能系统,逐步实施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同时,及时更换老旧、失灵的计量仪表。

(二)提高照明系统能效。更换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淘汰高能耗荧光灯、白炽灯、射灯,使用LED等节能灯具;改进照明电路控制方式,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除消防通道外)的普通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或延时装置;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配电设备和老化线路。

(三)实施用水器具改造。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维修改造年久失修、氯化锈蚀,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和设备。

(四)优化用能设备系统。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节能清洗、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系统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空调机组、电梯、水泵、电机、终端设备等用电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使用能设备随着负荷变化自动调节运行状态,提高能效水平。同时,实施综合电效改造,采用三相平衡、加装专业节电设备等技术措施,实现用电系统整体优化。

(五)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在对既有办公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作为节能改造试点,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年度绩效考评和县(市、区)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综合目标考评工作。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南充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5113000012 | 蜀ICP备05029665号-1 | 川公网安备51130202000205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