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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0-15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12
文号
南府办发〔2020〕37号
有效性
失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0-10-12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南充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报、分配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效率,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水旱灾害救灾、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森林火灾、地震、雨雪冰冻、风雹等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的专项补助资金。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救灾资金拨付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受灾情况、灾情统计报表、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等),并对申报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洪涝(旱灾)成灾面积、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发生数量、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  对上级下达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按文件规定直接下达。对上级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需要进行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后下达执行。

如遇应急、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急需拨付资金的,经请示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同意后,可先办理资金拨付,后完善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决策意见提出市级安排资金额度意见报审后,将救灾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再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救灾资金实施属地管理,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及时将结果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救灾资金。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生效,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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