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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17-2095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05
文号
南府办发〔2017〕29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7-0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南充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精神,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粮食安全和用水安全,突出问题导向,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改革目标
  针对我市农业用水设施不配套、管理体制未理顺、水价形成待完善、水费补贴难落实、种植结构不优化的现状,计划用9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保障效率和使用效益。
  (一)基本建成计量设施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三)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供水单位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四)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五)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三、实施步骤
  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分两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在全市水利设施状况良好、农田水利设施投入较大的大、中型灌区和部分条件较好的小型灌区,率先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并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验总结。
  第二阶段(2021—2025年):运用第一阶段改革成果,在全市其他中、小型灌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末,基本实现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四、主要工作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各县(市、区)对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基本状况、计量设施的情况进行摸底,有针对性地安排供水体系建设。
  1. 配套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水表计量”“以时折水”“以亩折水”等测水量水方式,加快计量体系建设。公共财政投资新(改、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水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建设的水利设施),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通过改造补足配齐。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一般由管理机构负责供水计量,末级渠系控制范围可由基层水管单位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计量。
  2. 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农田水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灌区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等项目,建设和完善各型渠系。针对不同地区、各类型灌区工程设施短板,突出重点,完善末级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畅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各型水库灌区,注重工程设计,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及节水灌溉工程,推广自流管道灌溉、田间软管或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小水源(山坪塘、石河堰)灌区,要在第二步完成时限内,配套建设灌溉设施。
  3. 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各地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广泛应用渠道防渗、渠改管和智能水表等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采用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二)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制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将水权交易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
  1. 合理制定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依据本区域水源总量情况、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产业发展水平和历年用水量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进行分解。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农渠等工程单元或乡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农业用水主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 明确农业初始水权。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用户灌溉用水量,在保障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分配给工程单元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向用户(用水单位或个人)颁发注明了“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的水权证书,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采取动态管理,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调整并重新核发。
  3. 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在有条件的地区,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探索将水权交易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不影响粮食生产基本用水的前提下,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可将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
  (三)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按照分级、分类、分档制定农业水价,规范农业用水定价调价行为。
  1.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2. 探索推行分类水价。根据国家、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区分域内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要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
  3. 逐步推行分档水价。积极创造条件,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不同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能够维持基本运行。
  4. 完善定价调价机制。围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完善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配套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在制定本区域具体调价机制时,要增强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四)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总的原则是“定额内用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及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1. 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定额内用水不增加负担,超定额用水不予补助。精准补贴对象: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用水主体,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的管护主体。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 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是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气候条件显著改变、种植面积缩减及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各地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3. 明确奖补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立足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1. 健全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也可以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加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增加维护经费,定期培训指导,使其成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的实施主体。
  2. 深化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直接用水户。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与水利工程设施使用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南充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农牧业、工商、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工作、核定供水价格、制定差别水价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奖补资金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务部门负责农业用水工程配套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农牧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约谈和问责等制度,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强化水情教育,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增强农民乃至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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