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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15-118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11-25
文号
南府办发〔2015〕44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11-2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15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5

南充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和效益,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入结合,实现南充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并经过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定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激励创造发明

第四条加强自主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开展技术公关,激励创造发明,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一次性全额补助科技成果鉴定费;被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补助5000元,被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补助2000元。

第六条对获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并直接服务于南充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第一主研单位是驻南充企事业单位的,给予主研单位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的补助。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如果成果所有单位一年内未实现成果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其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驻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补助1030万元。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引起该领域技术突破,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优化。

(二)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在工业方面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农业方面实现年新增产值1亿元(其中粮食生产实现年新增产量3000万公斤)以上。

(三)通过成果转化在解决就业、扶贫、人口与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共安全、社会公益、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民生领域问题,以及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九条市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转移到我市进行转化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研发团队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

第三章  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油气化工、汽车汽配、丝纺服装、轻工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加快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对购买市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且在我市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按照购买该项科技成果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额一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加强技术市场建设,积极组织科技成果参加市内外重大科学技术对接、交易博览活动;切实落实国省关于对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平台。被评定为省级转化平台的补助3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转化平台的补助50万元。

第十六条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提高。县(市、区)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提高。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扩权强县辖区内的由所在县(市)财政支付,其余由南充市级财政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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