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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14-190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9-16
文号
南府办发〔2014〕38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9-1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4

南充市公交站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729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台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电子)站牌、站架、候车亭、遮雨棚、坐椅、垃圾箱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交站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交站台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充发展公司和三区政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交站台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线、公交乘车安全隔离护栏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与方案审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公交公司提供准确的公交乘车信息并发布,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公交站台设施、乱停乱放、摆摊设点等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线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做好公交站台的选址、调整工作和公交乘车安全隔离护栏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对侵犯公交站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广告经营工作,配合市公交公司做好公交乘车信息的制作发布工作。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台的环境卫生以及公交站台内环卫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及三区政府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和做好公交站台选址、调整工作,并征求市民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配合做好公交站台选址工作,并提交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

第六条公交站台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站台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台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造公交站台应与城市整体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优先考虑港湾式,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地制宜配建坐凳、遮雨棚等服务设施,预留电子站牌等智能化交通设施空间。

公交站台的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条件修建公交候车亭的地方,公交站架和公交候车亭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建设、改造、维护公交站台设施。已开通公交线路或新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公交站台的,由市公交公司制作安装临时标牌,临时站台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公交站台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前应当勘探地下管线,完善保护措施,同时做好绿化移植和路灯迁移等工作。

第十条公交站台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台设施的,公交站台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补偿。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公交站台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使乘客能清晰辨认站牌,候车亭及电子站牌开启时间以该站台第一班公交车发车时间为准,断电时间以该站台最后一班公交车服务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公交站架、公交站牌必须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依法发布商业性广告。剩余空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公交候车亭上应当统一配备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管理单位、站点名称、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公交公司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广告破损和站台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天内修复。

第十六条将公交站台环境卫生纳入环卫清扫保洁范畴,由属地政府负责,确保站台及周边清洁卫生良好,无小广告和污迹。

市城管执法局将公交站台管理纳入数字化城管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予以监管、督办和考核。

第五章  运  营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公交站台的广告进行统一经营。

(一)对现有广告合同未到期的,公交站台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相关广告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因市政施工需临时拆除公交站台和施工结束后需恢复公交站台的,其拆除和恢复工作仍由相关广告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公交站台广告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招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对口安排支出。

(三)公交站台广告归口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并严格按照《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设计和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在公交站台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和小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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