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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2-08 16:52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0〕47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曹波,职务: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蒲爱华,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宗政,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南人防执〔2020〕16号)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建设的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系经南充市政府五届第125次常务会议同意修建,资金来源系地方财政投入及贷款。申请人作为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自2016年11月3日起,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和免收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均未回复和办理。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批复申请人修建防空地下室11285.1平方米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向申请人追缴易地建设费209.16172万元。申请人认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应予撤销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被申请人作出人防审批的批复时间超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质拆迁还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办结时限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45号)附件一第八条规定的1日内办结审批许可的时限申请人此时修建防空地下室将增加2000余万元的建设成本和大量的建设时间,无资金来源不利于移民搬迁

棚改项目若修建防空地下室,会导致修建成本不合理。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二条第二款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49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棚改项目符合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棚改项目属于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免收易地建设费。该项目作为用于被拆迁户安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四条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质拆迁还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办结时限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45号)附件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南充市辖三区政府性质拆迁还房建设项目的易地建设费,应予免收。

、商业、地下车库中除小区物管、社区办公用房外,其余均系国有资产,不应当收取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将法定的需配置建筑及国有资产建筑纳入易地建设费追缴范围,明显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2016 年11月3日申请人就棚改项目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手续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要求申请人按规定修建11285.1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但申请人未按审批内容修建防空地下室。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函告棚改项目已完工申请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

申请人没按照审批内容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因建筑物已修建完工,被申请人责令其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无可能。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棚改项目的规划平面图的数据总规划面积为169543.36平方米,其中,不属于还房免交项目的一、二期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7146.19平方米,二期配套建筑面积874.24平方米,二期地下建筑面积44270平方米,共计52290.43平方米,应补交易地建设费209.16172元。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对申请人追缴209.16172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于免交的易地建设费部分没有追缴,作出的追缴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棚改项目南充市府五届第125次常务会议同意由高坪修建,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69543.36平方米,其中住宅121377.42平方米,地下车库44270平方米,商业7146.19平方米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手续,2016年12月9日高坪区政府向被申请人书面函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2016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该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但是被申请人对高坪区政府和申请人的申请及公函均未及时回复。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批复申请人就棚改项目修建11285.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但申请人在项目建设中并未修建2016年10月,申请人取得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取得小龙还房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函告棚改项目已完工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项目(二期)人防相关情况说明》,再次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

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对申请人追缴209.16172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南人防执〔2020〕16号);2.《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高发行审〔2014〕108 号);3.《关于调整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规模的批复》(高发行审〔2015〕137号);4.《关于对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市环函〔2014〕166 号);5.五届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关于对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审批〔2014〕56号);9.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使用三方协议;10.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金的通知(高财专〔2016-公共〕378号)、(高财专〔2016-公共〕681号);11.《关于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修编本)的批复》(南发改审批〔2016〕16号);12.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恳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民防空审批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16〕44号);13.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防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16〕50号);1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防手续的函(高府函〔2016〕201号);15.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恳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工程人防审批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20〕14号);16.《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项目(二期)人防相关情况说明》(北新指〔2020〕16号);17.《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18.总平面图。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义务,如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经批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民用建筑建设进行调查,对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应当责令修建,如因条件限制无法修建的,方可同意建设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本案中,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建设情况如何,申请人完工是否属实,申请人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是否具备,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二是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函告棚改项目已完工,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免受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未经行政执法的一般规定启动追缴程序,进行立案审批,调查核实和集体讨论等程序。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做出追缴决定之前,已事先告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三是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中除了一张规划审批图外,其追缴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所必经的程序,均无相应的影像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支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南人防执〔2020〕16号)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南人防执〔2020〕16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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