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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0-13 15:41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0〕46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曹波,职务: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蒲爱华,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宗政,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防罚〔2020〕1号),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建设的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系经南充市政府五届第125次常务会议同意修建,资金来源系地方财政投入及贷款。申请人作为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自2016年11月3日起,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和免收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均未回复和办理。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批复申请人修建防空地下室11285.1平方米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向申请人追缴易地建设费209.16172万元。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应撤销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被申请人作出人防审批的批复时间超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质拆迁还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办结时限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45号)附件一第八条的1日内办结审批许可的时限。申请人此时修建防空地下室将增加2000余万元的建设成本和大量的建设时间,无资金来源不利于移民搬迁

棚改项目若修建防空地下室,会导致修建成本不合理。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二条第二款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49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棚改项目符合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棚改项目属于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免收易地建设费。该项目作为用于被拆迁户安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四条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质拆迁还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办结时限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45号)附件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南充市辖三区政府性质拆迁还房建设项目的易地建设费,应予免收。

、商业、地下车库中除小区物管、社区办公用房外,其余均系国有资产,不应当收取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将法定的需配置建筑及国有资产建筑纳入易地建设费追缴范围,明显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2016 年11月3日申请人就棚改项目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手续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要求申请人按规定修建11285.1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但申请人未按审批内容修建。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来函称棚改项目已完工被申请人改变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审批为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

申请人没按照审批内容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因建筑物已修建完工,被申请人责令其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无可能。申请人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举行了听证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经审理查明:棚改项目南充市政府五届第125次常务会议同意由高坪修建,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69543.36平方米,其中住宅121377.42平方米,地下车库44270平方米,商业7146.19平方米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人防手续,2016年12月9日,高坪区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函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2016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棚改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被申请人对高坪区政府及申请人的申请及公函均未及时回复。2016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批复申请人就棚改项目修建11285.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但申请人在该项目建设中并未修建2016年10月,申请人取得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2月22日,申请人取得小龙还房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棚改项目已完工申请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项目(二期)人防相关情况说明》,再次申请易地建设并免收易地建设费但被申请人并未回复和办理。

202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对申请人追缴209.16172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人申请听证,2020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2020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防罚〔2020〕1号);2.《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高发行审〔2014〕108 号);3.《关于调整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规模的批复》(高发行审〔2015〕137号);4.《关于对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市环函〔2014〕166 号);5.五届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关于对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审批〔2014〕56号);9.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使用三方协议;10.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金的通知(高财专〔2016-公共〕378号)、(高财专〔2016-公共〕681号);11.《关于南充市市本级2014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修编本)的批复》(南发改审批〔2016〕16号);12.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恳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民防空审批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16〕44号);13.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防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16〕50号);1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人防手续的函(高府函〔2016〕201号);15.南充市高坪区北部新城(龙门古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恳请办理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二期)工程人防审批手续的申请(北新指〔2020〕14号);16.《关于小龙片区棚户区改造还房项目(二期)人防相关情况说明》(北新指〔2020〕16号);17.《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回复》;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防罚告〔2020〕1号);19.听证申请书;20.听证报告;21.总平面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许可不规范。依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质拆迁还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办结时限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45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高坪指挥部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1日之内给予明确的回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多月后才批复修建人防工程,其许可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二是处罚程序不规范。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该追缴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行政执法一般规定进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不明、行政决定作出前未进行案件集体讨论。三是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中除一张规划审批图外,缺少相应的影像资料、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决定前,已对该棚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四是适用依据错误。依据《人民防空法》第48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罚款是人防部门在责令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时的附加处罚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责令限期修建,直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防罚〔2020〕 1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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