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25 10:41 | 来源:局执法监督科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

20237月,为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50号)进一步优化全市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执法模式,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意见。

三、主要内容

《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共包括农业农村领域17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并对不予处罚违法行为的后续监管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四、不予处罚的后续处置

适用首违免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南充市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收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佐证材料,开展核查并整理归档。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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