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机关依法公开的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1、主动公开程序
(1)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确认公开属性;
(2)属主动公开范围按要求整理信息内容;
(3)经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后公开。
2、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载体
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新闻媒体。
4、主动公开查询网址
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nanchong.gov.cn/jjhzhwsj/)
(三)目录编排体系
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官网上下载电子版。本机关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受理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817—266693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南充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官网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答复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受理构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受理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合作规划科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滨江北路三段112号市政府3号办公大楼6楼605室
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0817—2666930
传真号码:0817—2252971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