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09 19:27 | 来源: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及《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南房〔2019〕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按照《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纳入《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所形成的遵守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规、规定和规范,履行鉴定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四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鉴定单位的信用评价,实行企业自主申报、政府动态监管。

第六条  鉴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统一纳入“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市场经营活动、鉴定质量和其他信用信息四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鉴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能力、鉴定人员配备、场地条件、仪器设备和鉴定管理制度体系等信息;

(二)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鉴定业绩、鉴定单位登记信息、管理行为与市场行为等信息;

(三)鉴定质量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鉴定单位查勘检测和鉴定报告质量等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会奖励或处罚,履行社会责任及媒体评价等信息。

第九条  鉴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根据鉴定单位申报登记及变更时提交的资料采集;市场经营活动、鉴定质量和其他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及受理有关反映、投诉、媒体报道等进行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原则。鉴定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  鉴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记录、累计记分制度。考评初始分值为100分,按《信用评价标准》中加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考评加减分值,累计加减考评得分为鉴定单位在当前时间节点的实际分值,反映鉴定单位实时信用信息状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动态评分,评价鉴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记分累计分值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80分(含80分)以上不满100分的为B级;

记分累计分值60分(含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C级;

记分累计分值不满60分的为D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的基本信息、市场经营活动、鉴定质量和其他信用信息均不设定记录公示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定单位信用评价中对涉及委托人信息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列入名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鉴定单位,监管部门应对其负责人约谈,并强化监督和日常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鉴定单位,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承担的鉴定项目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价为D级:

(一)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未及时通告委托方并报告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导致发生事故的;

(二)出借、转让、借用、伪造、涂改、骗取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及批准文件的;

(三)伪造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或因鉴定失误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六条  对鉴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又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按程序从鉴定单位名录中予以删除,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鉴定单位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或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信用信息将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鉴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管理部门进行如实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充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http://59.213.143.247/pub/fgj/zwxx/zcjd/202110/t20211018_1508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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