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07 10:07 |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医疗救助职能由原民政部门划转医疗保障部门,部门之间职能发生变化,为划清部门职责,主动适应机构改革和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作用,出台了全市医疗救助政策指导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依据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南充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民发[2013]69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南充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南医保发〔201916号)

 三、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持有南充市各县(市、区)户籍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二类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扶贫系统的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1.资助参保。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

 2.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定额或比例进行救助

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因住院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到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其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代为垫资救助,为患者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承办机构按协议约定时间拨付给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到尚未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与医疗机构结算,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出院证明、住院发票(留存联)及医保结算单原件、本人社保账号(复印件)及县(市、区)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审批后,通过“一打卡发放

 四、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33种)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肝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白内障、尘、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慢性阻塞性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

 五、不予救助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伤自残自杀、酗酒等个人主观因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购买器官源、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属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资金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原文链接:http://test.nanchong.gov.cn/ylbzj/zfxx/zfwj/202109/t20210918_165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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