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结合南充实际制定了《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财金规〔2020〕6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中心、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市房管局嘉陵办事处为三区(含经开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汇总统计发布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具体负责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含经开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每季度一次在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考核成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经营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等。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等)以及反映客观信用能力的近三年开竣工面积、企业品牌等信息构成。
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前期物业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和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由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信息、舆论监督评价信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开发建设及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如实填报,市辖区日常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信息的核实统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市房管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办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公布、通报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相关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等级及记分标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具体执行《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见附件)。每个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初始分值为100分,按《记分标准》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信用分值。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累计分值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1)130分及以上的为A+++级。
(2)115分及以上不满130分的为A++级。
(3)100分以上不满115分的为A+级。
(4)100分的为A级。
(5)90分及以上不满100分的为A-级。
(6)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
(7)5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
(8)5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等级A+++级、A++级、A+级、A级、A-级、B级、C级的开发企业和初次记分无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或按D级评定:
(一)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等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在预售期间不将预售资金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不网签合同进行资金监管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一房多卖”或将司法查封、抵押的房屋违法销售给他人,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纳入行政机关“黑名单”的;
(五)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辖区有多个项目的,多个项目的销售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成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房管局记录的信用信息、作出的奖惩认定及措施等有异议的,可向市房管局申述并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企业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加强与住建、自规、法院、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综合运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拨付、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A++级、A+级的采取以下政策激励: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荐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及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二)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在房屋交易备案等相关业务办理中,实行“差异化”政策扶持,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向媒体推荐优秀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频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考核成果,在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政策框架下,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办发〔2019〕46号)文件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多层建筑八层(含八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八层(含八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高层建筑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无地下室工程的,须完成基础和主体八层结构,有地下室工程的,须完成基础和主体五层结构工程;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工程的,可依次顺减地面主体结构工程相应层数。”
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达到的工程进度可在上述规定标准上降低两层执行。
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达到的工程进度可在上述规定标准上降低一层执行。
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达到的工程进度可在上述规定标准上降低半层执行。
对信用等级为C的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达到的工程进度可在上述规定标准上提高一层执行。
对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达到的工程进度可在上述规定标准上提高两层执行。
第十九条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考核成果,在依法依规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框架下,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在企业首次申请使用所属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最短时间上,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照A级企业15日、A+级企业10日、A++级企业5日、A+++级企业任意时间、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一个月进行管理。
(二)在商品房项目非重点监管资金每次拨付额度上,按照A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A+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A++级企业和A+++级企业无额度限制、B级企业每次申请拨付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监管账户内非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C级企业和D级企业则按照重点监管政策实施监管。
(三)在申请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频率上,按照A+++级企业可随时申请使用,A级企业、A+级企业、A++级企业每月不超过一次,B级企业每两个月不超过一次,C级、D级企业则按重点监管政策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D级的不推荐行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D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企业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可实施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从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暂缓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承接查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
(三)将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或抽查,向其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提出市场限制准入意见;
(四)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资料,影响信用信息等级记分结果的,计入企业失信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进行扣分惩戒,纳入黑名单,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采集表
3.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附件1
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行为描述 |
分值 | ||||
1 |
基本信息类 | |||||
1.1 |
资质等级 (资质升、降级的,增加、扣减相应分数) |
一级资质 |
+2分 | |||
二级资质 |
+1分 | |||||
1.2 |
品牌影响力 (不重复加分) |
投资主体为以房地产业为主的上市公司 |
+2分 | |||
进入中房协公布的百强房企 |
+2分 | |||||
1.3 |
开发能力 (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最高不超过5分,不重复加分) |
近三年开工面积5-10万㎡(含) |
+1分 | |||
近三年开工面积超过10万㎡,每增加5万㎡ |
+0.5分 | |||||
近三年竣工面积5-10万㎡(含) |
+1分 | |||||
近三年竣工面积超过10万㎡,每增加5万㎡ |
+0.5分 | |||||
1.4 |
银行资信等级 (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不重复加分,分值随等级升降相应增减) |
AAA |
+3分 | |||
AA |
+2分 | |||||
A |
+1分 | |||||
2 |
良好行为类 | |||||
2.1 |
表彰、表扬类(不重复加分,同一事项以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一次) | |||||
2.1.1 |
年度获得住建部或省政府表彰 |
+6分 | ||||
2.1.2 |
年度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表彰 |
+3分 | ||||
2.1.3 |
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表彰 |
+2分 | ||||
2.1.4 |
年度获得区级主管部门表彰 |
+1分 | ||||
2.2 |
公共服务类(由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公益性团体提供证明,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年) | |||||
2.2.1 |
配合政府部门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 |
+0.5分/次 | ||||
2.2.2 |
参与精准扶贫等社会公益捐款 |
1-5万元(含) |
+1分/次 | |||
5-10万元(含) |
+2分/次 | |||||
10-20万元(含) |
+3分/次 | |||||
20-50万元(含) |
+4分/次 | |||||
50万元以上 |
+5分/次 | |||||
2.2.3 |
解决贫困帮扶对象就业问题 |
+0.5分/人 | ||||
2.2.4 |
资助贫困大学生学费 |
+0.5分/人 | ||||
2.3 |
经营行为类 | |||||
2.3.1 |
年内无债务纠纷案件且未将项目开发用地设定抵押贷款 |
+5分/年 | ||||
2.3.2 |
主动解决或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化解涉及企业信访投诉或纠纷(一年内最高不超过3分) |
+1分/件 | ||||
2.3.3 |
企业全年无信访投诉 |
+5分 | ||||
2.3.4 |
年度信用考核期内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账监管率达到100% |
+5分 | ||||
2.3.5 |
被市级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不重复加分) |
+3分 | ||||
3 |
不良行为类 | |||||
3.1 |
开发建设环节不良行为 | |||||
3.1.1 |
售楼场所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 |
-10分/次 | ||||
3.2 |
商品房销售环节不良行为 | |||||
3.2.1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 |
-20分/次 | ||||
3.2.2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5分/次 | ||||
3.2.3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参加)展销活动 |
-3分/次 | ||||
3.2.4 |
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3分/次 | ||||
3.2.5 |
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及时在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
-2分/件 | ||||
3.2.6 |
在预售期间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商品房预售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资金、在建工程抵押款等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
-5分/次 | ||||
3.2.7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使用、挪用预售资金 |
-5分/次 | ||||
3.2.8 |
采用不网签合同等手段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
-5分/套 | ||||
3.2.9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预售资金归集情况自查上报 |
-5分/次 | ||||
3.2.10 |
虚报瞒报预售资金归集情况 |
-3分/次 | ||||
3.2.11 |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
-10分/次 | ||||
3.2.12 |
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10分/次 | ||||
3.2.13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
-10分/次 | ||||
3.2.14 |
未按规定展示公示信息和“购房特别提示”公告牌 |
-3分/次 | ||||
3.2.15 |
擅自撕毁、损坏、故意遮挡购房特别提示 |
-5分/次 | ||||
3.2.16 |
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擅自涨价、哄抬房价或采用虚假方式营造哄抢房源氛围 |
-3分/次 | ||||
3.2.17 |
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
-3分/套 | ||||
3.2.18 |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质量性能、设施归属、交付使用及其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
-2分/次 | ||||
3.2.19 |
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并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 |
-5分/次 | ||||
3.2.20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 |
-10分/次 | ||||
3.2.21 |
恶意解除合同的 |
-5分/套 | ||||
3.2.22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按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3分/次 | ||||
3.2.23 |
未按规定将项目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 |
-6分/次 | ||||
3.2.24 |
拒绝购房人或强制要求购房人不得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按揭购房 |
-3分/次 | ||||
3.2.25 |
违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 |
-3分/次 | ||||
3.2.26 |
因管理不善导致网签、资金监管密钥损坏或丢失 |
-3分/次 | ||||
3.2.27 |
未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购房人额外收取费用 |
-5分/套 | ||||
3.2.28 |
因企业原因,错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给购房人增添不必要麻烦导致来回跑路,超过项目房屋总套数1% |
-2分/次 | ||||
3.2.29 |
委托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5分/次 | ||||
3.2.30 |
交付精装修住房与样板房严重不符或未将装修标准、材料品名、规格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 |
-5分/项目 | ||||
3.2.31 |
委托未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
-10分/次 | ||||
3.2.32 |
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提供办理房屋交易资料 |
-3分/次 | ||||
3.2.33 |
存在将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或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
-10分/次 | ||||
3.2.34 |
强制购房人缴纳商品房交易与产权转移等代办费用、强制代收契税、维修资金等税费 |
-3分/次(户、套) | ||||
3.3 |
商品房售后环节不良行为 | |||||
3.3.1 |
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未及时移交或占用物业服务用房 |
-5分/次 | ||||
3.3.2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5分/次 | ||||
3.3.3 |
将未进行承接查验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
-3分/次 | ||||
3.3.4 |
开发企业擅自收取、挪用甚至侵占业主物业维修资金 |
-3分/次、户 | ||||
3.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销售的经纪代理机构泄露购房人信息 |
-5分/次(户、套) | ||||
3.3.6 |
开发企业出租商品房,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3分/次(户、套) | ||||
3.3.7 |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3分/次 | ||||
3.4 |
其他不良行为 | |||||
3.4.1 |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企业涉黑、涉恶 |
-20分 | ||||
3.4.2 |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企业主要从业人员、一般人员涉黑、涉恶 |
-5分/人 | ||||
3.4.3 |
因违规和不良失信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 |
-5分/次 | ||||
3.4.4 |
因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 | ||||
3.4.5 |
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下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整改、被通报的 |
-3分/次 | ||||
3.4.6 |
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
-20分/次 | ||||
3.4.7 |
被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限期整改书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果的 |
-5分/次 | ||||
3.4.8 |
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 |
-5分/次 | ||||
3.4.9 |
虚报良好信用信息,漏报、瞒报不良信用信息 |
-3分/次 | ||||
3.4.10 |
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日常监管活动 |
-5分/次 | ||||
3.4.11 |
处理投诉过程中,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 |
-5分/次 | ||||
3.4.12 |
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或对购房人反映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购房人个人或群体信访 |
省级信访 |
-10分/次 | |||
市级信访 |
-5分/次 | |||||
区级信访 |
-3分/次 | |||||
3.4.13 |
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履行义务 |
-5分/次 | ||||
3.4.14 |
其它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商品房管理等相关规定情形的 |
-3分/次 | ||||
附件2
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采集表
名称 |
编号 |
||||||
信息分类 |
□良好□不良行为 |
采集时间 |
|||||
信息描述 |
|||||||
附件 |
|||||||
申请人 (签字、盖章) |
|||||||
审核过程 |
符合评价标准第条予以采纳 | ||||||
受理人意见 |
审核人意见 | ||||||
审核结果 |
加分分扣分分 |
办结时间 |
年月日 | ||||
附件3
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受理编号 南房经营信用( )异 号
名称 |
编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信息类型 |
□不实□不准确□错误 | ||
拟采集信息 |
|||
事实及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受理单位 |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处(中心) | ||
受理时间 |
受理人 |
||
注:1、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受理机构各保存一份; 2、事实及理由不够可添页,有图片需附图,有视频加以说明并提供。 |
(以下由管理部门填写)
异议调查情况 | |
调查人员: | |
书面、图片、视频证明材料 | |
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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