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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6-0013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日期
2026-01-27
文号
南府办规〔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1-27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3日




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协调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南充高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坪机场公司”)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视检查责任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带来的影响。各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对应县(市、区)职能部门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对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二)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开展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意识;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排查,查处无线电台(站)及其频率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四)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方、民航要求进行,督促信鸽、航模等协会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并向会员公布,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养鸽户为新会员,并监督执行,指导辖区内院校以“小手牵大手”等方式宣传民航安全知识;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法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设置、红旗安装等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引导、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机场周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管工作,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违法建(构)筑物开展查处工作;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在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前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净空保护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将限高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等行为;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林地范围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围界安保设施的植物;协助高坪机场公司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净空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引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肉鸽的行为进行管理;

(十五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普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置举报电话,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奖励举报行为。

第四条 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定期协调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每年组织召开净空协调会议(不少于1次),成员单位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高坪机场公司。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以南充高坪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应同时满足军航和民航的标准,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具体包括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以内的矩形空间区域。

第六条 南充高坪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七条 高坪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参考高度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时,由高坪机场公司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对相应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放飞孔明灯、风筝;

(八)燃放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构)

筑物的审核要求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求书面意见时,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提供相关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净空审核意见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有效时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依据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在军航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高大建(构)筑物(含铁塔、通信塔、电力塔等项目)或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方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航净空保护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五章  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第十四条 南充高坪机场邻近区域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内区域。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邻近区域范围应及时调整。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原始资料报送高坪机场公司,并在征得高坪机场公司同意后方可设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高坪机场公司。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高坪机场公司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六章  净空巡视检查

第十五条 高坪机场公司对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的巡视检查,每月应当不少于一次(全覆盖),其中重点巡视检查区域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无障碍区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进近面以内区域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高坪机场公司应当根据季节、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在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研究确定重点巡视检查区域。

第十六条 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构)筑物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疑似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在建建设项目的高度及位置数据与净空审核意见的符合性;

(三)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形或者行为;

(四)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或者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七章  新增障碍物或者发现升空物体的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时,高坪机场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十八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八章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十九条 南充高坪机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为沿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未经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不得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第二十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高坪机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二十三条 属地政府应当按照高坪机场公司提供的点位、市公安局统一样式,在公园、广场、景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净空保护区违法行为警示牌以及净空保护区标志、标牌。

第九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南充高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高坪机场公司将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告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强保护区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南充高坪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航西南空管局、高坪机场公司共同商定。

第十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其他违规使用大功率无线电设备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西南空管局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南充高坪机场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时,高坪机场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并报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接到通报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南充高坪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涉及军方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按照军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7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南府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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