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南充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南充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包括:
(一)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运会、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全运会(冬运会)、青运会、省运会。
(二)残奥会(冬残奥会)、聋奥会(冬季聋奥会)、世界特奥会(世界冬季特奥会)、亚残运会、残奥(听奥)世界杯、残奥(听奥)世界锦标赛、亚太听障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特奥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在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运会、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全运会(冬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充籍运动员(属南充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队、国家队的运动员),以及在南充市为其训练的教练员(组)。
(二)在残疾人类别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充籍残疾人运动员,以及在南充市为其训练的教练员(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组是指由2名(含)以上教练员组成的教练组,不包含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是指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和运动员保障人员等。
第五条 比赛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奖励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组)的经费(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比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30万元/枚、20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获得4—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在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8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6万元/枚、3万元/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全运会(冬运会)、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万元/枚、3万元/枚、1万元/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参加省运会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项体育比赛项目1—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1—8名,按照个人单项比赛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二)根据“三大球”振兴计划和省运会奖牌计算规则,对获得5人制篮球、11人制足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等第1名计3枚金牌的集体项目1—8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12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对获得曲棍球、棒球、垒球、冰球、8人制足球等第1名计2枚金牌的集体项目1—8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对获得3人制篮球、沙滩排球等第1名计1枚金牌的集体项目1—8名的运动队,分别按照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0.7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集体项目每名队员分配奖励最高不超过同名次单项奖励标准。
(三)对获得体育比赛名次、表现优秀的教练员(组),个人单项比赛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计奖,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教练员(组)按个人单项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奖,集体项目比赛教练员(组)按集体项目比赛运动队奖励标准计奖。
(四)参加省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奖励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20%计奖。
第十一条 参加残疾人类别比赛奖励标准
(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残奥会(冬残奥会)比赛参照本办法的奥运会比赛奖励标准执行。参加聋奥会(冬季聋奥会)、亚残运会比赛参照本办法的亚运会比赛奖励标准执行。参加残奥(听奥)世界杯、残奥(听奥)世界锦标赛、亚太听障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比赛参照本办法的全运会比赛奖励标准执行。参加省残运会比赛参照本办法的省运会比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在世界特奥会(世界冬季特奥会)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万元/枚、0.8万元/枚、0.6万元/枚给予奖励。在全国特奥会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0.5万元/枚、0.4万元/枚、0.3万元/枚给予奖励。在省特奥会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0.3万元/枚、0.2万元/枚、0.1万元/枚给予奖励,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计奖。
第十二条 对获得比赛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组)优先向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推荐为“南充市劳动模范”“南充市优秀共青团员”“南充市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对象。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对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省残运会)中获得金牌的教练员或受市政府表扬的个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依法依规优先推荐晋职或晋级。
第三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输送奖用于奖励向上级运动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南充市教练员(组)。
第十六条 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运会、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的,给予其南充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奖励4万元。
第十七条 向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并转为正式队员的,给予其南充市原训练、输送教练员(组)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运动员输送确认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文件、省政府文件、省体育局文件、运动员户籍或学籍为依据。奖励按输送国、省运动队各认定一次,不重复计发。
第十九条 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锦标赛、世运会、青奥会、亚运会(亚冬会)、全运会(冬运会)、青运会金牌的教练员,可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71号)按程序申报奖励,并依法依规优先推荐晋升职称。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的认定以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秩序册、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重大体育赛事结束后的180日内一次性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由获奖或输送人(单位)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联申请,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联复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明细表)。
(二)申请奖励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三)以单位为申报主体的,提供本单位关于申报奖励资金的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四)申报比赛成绩奖励的,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五)申报人才输送奖励的,提供输送证明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综合评定。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刑事处罚的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他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市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对已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企业对本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运动员及输送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程序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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