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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6-0021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2-08
发布日期
2026-02-09
文号
南府办规〔2026〕3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6-02-09 | 来源: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8日


南充市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南充打赢经济发展翻身仗,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培育壮大电商市场主体

(一)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发展

1. 对电商平台企业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及以上或者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激励,销售额每增加2亿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的再给予30万元的增量激励,单户企业最高激励200万元。

2.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电商平台企业,给予3万元激励,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万元的再给予3万元的增量激励,单户企业最高激励30万元。

(二)支持扩大电商应用

对商贸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激励。

(三)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推动南品出海

鼓励和支持我市生产型企业在亚马逊、阿里巴巴、Tiktok、Temu等跨境电商平台开店,对在一个平台首次开店、持续运营半年以上,且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农业产品销售额达10万元、工业产品销售额达30万元)的企业激励5000元,单户企业最高激励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销售“南充造”产品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其跨境电商销售额的3%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电商载体建设

(四)支持提升电商产业园区发展水平

1. 对运营电商产业园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15家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成立园区当年不计增速),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激励。

2. 对获评国家电商示范基地或省级电商基地、跨境电商园区的电商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企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激励。

三、支持优化电商发展生态

(五)支持提升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打造完善的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从货物揽收、运输、仓储、通关到配送的全流程“一站式”解决方案,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按其跨境电商物流营业收入的3%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电商项目建设

支持电商企业开展商业模式、科技研发、应用场景、服务业态等项目建设,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开展电商促进活动

支持行业商协会、电商企业开展网上消费节、电商竞赛、资源对接会等电商发展促进活动,组织参加企业达100家及以上,且与会人数达300人及以上的,按其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各级财政累计补助不超过50%),单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承办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电商人才队伍建设

对电商平台企业、电商产业园运营企业等机构,组织开展电商专业培训,根据其培养电商人才(获得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等相关类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我市企业从事电商业务并稳定就业1年(购买社保满1年)以上的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主办单位激励。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

(九)支持优化监管政策

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抓好电商平台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规定及清单的贯彻执行,推动线下、线上资质互联互通互认。大力支持平台企业进入服务消费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四、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十)强化供应链金融保障

搭建南充市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白名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电商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融资贷款,按照贴息比例1%(按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计算),且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统筹整合各级商贸流通服务业等相关资金用于本政策措施兑现。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发展资金预算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本级同类奖补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按照市、区5:5和市、县(市)2:8比例承担,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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