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解读

时间:2024-12-04 11:51 | 来源: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起草背景

鉴于《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5年有效期期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送审稿)》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第二部分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第三部分是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第四部分是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相较《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出让主体。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二)进一步明确了“净地”出让标准。明确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为土地储备库在库土地,须取得《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监管号。拟出让地块必须是依法报批、收储等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三)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供后监管责任明确南充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监管、交地后的有关问题以及已出让土地的遗留问题,由市辖区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明确南充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闲置土地调查由市辖区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认定与处置方案制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核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项目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规划条件以及规划设计方案等。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前,应查询该宗土地权利限制(抵押、查封)等情况,对土地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函或者土地被司法查封限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

(五)规范土地核验。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多验合一”,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有关内容履行情况进行核验确认,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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