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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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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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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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人事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微视□手机短信推送□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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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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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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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局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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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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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
法律、法规 |
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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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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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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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政策性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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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
政务公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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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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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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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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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次年3月31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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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等);在线受理申请表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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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重点领域信息) |
“放管服”改革 |
改革动态、“双随机、一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行政审批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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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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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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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
地灾预警 |
地质灾害防治科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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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 |
脱贫攻坚项目批准实施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机关党办及相关科(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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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共25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地图审核;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办事指南、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行政审批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地质灾害防治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执法监管科、耕地保护监督科、村镇规划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市政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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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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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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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共95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处罚;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含有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处罚;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处罚;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处罚;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行政审批科、执法监管科、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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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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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共计4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矿业权占用费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 |
每一项行政征收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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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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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共计4项)不动产登记;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地质灾害防治科、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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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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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共计9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对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巡查;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保管、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保密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检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耕地保护监督科、执法监管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地质灾害防治科、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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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共计5项)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地质灾害防治科、耕地保护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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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共计15项)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闲置土地处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审核备案;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销毁审核;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测绘资质单位分支机构登记; |
每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执法监管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执法监管科、测绘管理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筑规划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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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共计2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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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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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
(共计6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地质资料咨询查询;土地估价机构备案;采矿权抵押备案; |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不动产登记中心、地价评估中心、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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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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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示 |
规划编制公示 |
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城乡规划 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市政规划管理科 |
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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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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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 |
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
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实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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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公示 |
发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公告地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城乡规划 法》 |
执法监管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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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调整公示 |
建设项目拟调整内容 |
执法监管科 |
实时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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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行政许可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城乡规划 法》 |
行政审批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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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 |
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统一征地办公室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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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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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 |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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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
招拍挂公告及成交结果公示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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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 |
全市城市基准地价结果 |
地价评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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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
部分城市地价监测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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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 |
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结果公示 |
土地储备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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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通报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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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探矿权出让转让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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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817-281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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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转让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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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 |
公告及结果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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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
储量评审备案公示,包括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矿种、勘查单位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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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登记情况公示 |
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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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成果 |
年度信息、异常名录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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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
查处主要依据、程序等 |
执法监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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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
人事任免公告 |
人事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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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录 |
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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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统计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信访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违法案件立案及查处情况、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情况、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统计、审批建设用地情况等 |
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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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 |
地质灾害防治 |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地质灾害防治科、地质环境监测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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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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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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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预决算 |
年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预算和决算、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财务科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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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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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
各科(室)、直属单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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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费 |
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的情况 |
财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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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
群众信访 |
信访工作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等;督查地方信访事项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
信访科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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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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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
局长信箱公开回复类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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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
在线调查自然资源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意见建议征集等 |
相关科(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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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
自然资源公报 |
年度自然资源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信息中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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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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