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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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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与研究拟订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全市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参与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房地产档案、房屋租赁、房屋面积审核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市辖区房地产业进行直接管理,对县(市)房地产业进行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参与拟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参与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市政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燃气、城镇供排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建设领域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贯彻执行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根据委托管理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十一)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级建设行业民间组织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二)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文稿草拟与审核、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机关后勤服务;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和网络舆情管理;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统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用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各种专项资金;协调、组织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维修资金、房屋预售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承担局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财税、价格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落实;组织局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审计科)。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承担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衔接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移交和处置;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

    (四)住房改革和保障科(房屋征收科)。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市属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直管公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房改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住宅、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改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查。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物业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住房维修资金、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市辖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指导县(市、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科。参与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担保等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制度;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负责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招投标活动管理和行政监督;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国家、省、市投资工程的造价;参与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造价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实施资质动态监督检查。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参与拟订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的验收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全市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普及工作;负责市属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抽测;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八)设计与科技科。参与拟订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业、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组织工程建设地方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对外科技项目合作;指导国省重点建设项目、财政出资项目和特殊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防震减灾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参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政策的制定并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九)城市建设科。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与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建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建板块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市级政府非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发展,指导燃气、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城市双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非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供排水管理科。参与拟订城市、城镇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污水处理规划。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行业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指导县(市、区)城市排水、节约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科。参与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局直属村镇建管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排水和污水设施建设管理。

   (十二)行政审批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建设类企业(单位)资质标准、注册人员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信访科。负责承办信访交办件的处理;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各类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大调解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