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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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实施依据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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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住房改革和保障科(房屋征收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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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2.《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6号)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责任主体 | 设计与科技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办理事项要求的材料、程序及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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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供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
责任主体 | 供排水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法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查;对人员资格、设备运行等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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