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灵活缴存人员贷款利息补贴实施办法(暂行)(2026)
南充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
利息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缴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灵缴人员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存条件:在我市以灵缴人员身份开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在补贴期内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则稳定缴存。若出现公积金欠缴、断缴、停缴的,按灵缴正常缴存月数补息。
(二)贷款情况: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并在本办法试行后发放的公积金个人贷款,且该笔贷款的主借款人为本市灵缴人员。
(三)还款状态:借款人需按时足额还款,补贴期内发生贷款逾期的,该自然年度不予补贴。
符合我市促进人口生育政策而享受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叠加享受此项政策。
二、补贴期限
利息补贴期限自贷款首次还款月起算,为期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或提前结清的,按实际贷款月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
按年利率0.6%给予利息补贴(即实还利息额中按年利率0.6%计息的部分)。
四、补贴发放
灵缴人员利息补贴采取“先还款后补贴、按自然年度计发”的模式,无需借款人另行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同步签署资格确认书,中心于每年2月将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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