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15:32:54 |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南医保办201940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疗保障中心: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201999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的应诉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川办发〔2017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参与分工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出庭、应诉、答辩、质证等活动。

     第四条 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凡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诉讼案件涉诉业务科室、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发生诉讼案件的业务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业务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提出应诉人员名单建议,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不出庭应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确定涉诉业务科室12名应诉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第八条 进入二审的案件,由一审出庭负责人出庭。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涉诉业务科室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局政策法规科做好案件应诉过程中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十条 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

第十一条 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二条 诉讼程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整理归档,并按照要求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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