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9146489/2024-00012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7
文号
南医保办【2024】37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12-17 15:35 |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保险费率

“两类人员”生育保险保费费率为0.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灵活就业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生育保险保费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同步缴纳,不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同步公布。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条件、支付范围、支付政策。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1号)职工生育医疗费相关支付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2.支付标准。

(1)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1号)职工生育津贴计算天数相关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时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该次参保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续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费后次年开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两类人员”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医保部门要持续强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做好生育津贴审核、资金给付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收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保险保费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支持工作;多部门协同联动,确保“两类人员”及时、便捷享受待遇。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强化舆论正向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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