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03 16:24 | 来源: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国、省文件部署,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多次讨论和专家研究论证,同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了本通知。《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层面的统一部署,贴合本地参保群众的实际保障需求。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6〕5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三)其它规定

1.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3.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4.异地就医支付标准参照本地政策执行;

5.住院生育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其他险种;

6.男职工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中按规定支付。

四、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2026年6月1日(含当日)起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按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