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南充市常住人口以及户籍人口均呈现下降趋势,人口自然增长率同步逐年下降。为深入贯彻中省支持生育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积极解决新业态人员生育后顾之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保险费率
费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生育保险保费费率为0.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灵活就业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生育保险保费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同步缴纳,不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同步公布。
2.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1.生育医疗费:支付条件、范围、政策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31号)职工生育医疗费相关支付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2)支付标准: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南府办发〔2022〕31号相关规定执行,计发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时间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该次参保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续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费后次年开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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