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30 10:30 |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政策背景

(一)上线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需要。

为推进实施全国医保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线工作,按照国、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今年10月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对政策待遇设置有刚性要求,我市现行的部分医疗保险政策无法进入系统运行,需要按照国省要求调整

(二)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区域协同推进政策逐步统一。

(三)落实国省乡村振兴战略需要。

根据国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要求,需要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及国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国家医保信息系统政策待遇设置刚性要求

三、调整政策原则

“信息系统可支撑,待遇清单可落实,医保政策可协同”。

四、政策调整及调整理由

  1. 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险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即“财政全额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贫困人口“先住院,后结算”制度、对贫困人口实施“一完善、一降低、一取消、五增加”政策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调整理由:执行国省乡村振兴文件精神。

    (二)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南人社发〔2011〕98号)《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南充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7〕760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社通〔2018〕138号)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病种收付费政策的通知》(南医保办〔2020〕28号)文件规定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两病种调整为按病种付费,付费标准暂按南医保办〔2020〕28号规定执行。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

    (三)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800元以下(含8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执行先期自付政策。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落实国家待遇保障清单制度,乙类药品按规定执行先期自付政策

    (四)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入《药品目录》的麻醉辅助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抗肿瘤辅助药物、肿瘤辅助用中成药及氨基酸型肠内营养药物、短肽型肠内营养药物、整蛋白型肠内营养药物,其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期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先期自付政策。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落实国家待遇保障清单制度,乙类药品按规定执行先期自付政策

    (五)取消《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南医保〔2019〕92号)第三条第六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步实施的,剖宫产执行按病种付费时另增加900元定额支付政策。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

    (六)调整《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纳入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294号)文件规定的将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管理调整为纳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6万元/人/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下的费用纳入其他险种报销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

    七)调整《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9号)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管理政策。取消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中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灌流限价管理政策。

    调整理由:按国省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调整政策

    五、执行时间:2021年10月22日

  2. 原文链接:http://test.nanchong.gov.cn/ylbzj/zfxx/zfwj/202111/t20211130_165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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