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10 18:01 | 来源: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为有效解决我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问题,根据国、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将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延长2个月,即由原来的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91日至1231日。   

二、将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原来的当年度9月1日至次年度8月31日调整为次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三、2020年毕业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即待遇享受期由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调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1231日。

      四、在我市参保的中小学生,入学市外大中专院校的,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学籍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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