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南充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三管三必须”“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等应当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动火作业人员、设备、现场全链条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在动火施工中,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等各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场所)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由委托管理方实行统一管理时,应服从委托管理方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产权人、管理使用人管理要求。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聘用无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动火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完成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无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组织。
第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确定现场监护人及动火作业人员。
第三章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由单位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票》(附件1)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作、使用、存档备查。《动火作业票》管理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注明所在建筑(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部位、动火方式、动火内容、动火时间、动火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现场监护人、动火许可批准人、防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1张《动火作业票》只限定1个点位动火;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有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时段和部位进行动火作业: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周边。
第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在建筑入口、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
第四章 动火作业职责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由单位动火审批人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动火作业票》,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报备。
多业态混合经营体、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各具体业态小场所的动火审批由多业态混合经营体、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按照程序实施。
(三)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作业票》内容进行作业;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方案、规程、规范和标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将消火栓连接水枪、水带,铺设至动火点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四)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人员查验现场是否遗留火种,并签字验收,终止当次动火作业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一)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方案中应确定动火作业人员资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向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进行提交。
(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填写《动火作业票》向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在线申请。《动火作业票》批准后,经与动火建筑(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约定,可以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线上备案。
(四)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动火作业前,应配备消防器材,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当动火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时,应当事先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作业点应当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再离开。因动火作业暂时停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及时恢复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动火作业项目无施工单位,直接聘请动火作业人员的,本条职责由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与动火作业人员按照约定共同履行。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持证上岗。
(二)已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其他动火作业人员上岗前已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做到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等与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一致不动火,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四)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发出停止动火作业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清理,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六)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室外动火作业。
(七)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动火过程监护。
(二)负责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内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
(三)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动火作业监护无关的活动,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根据安全风险分为高危场所动火、重点场所动火、一般场所动火三级,依托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实现分级管理,分级标准可参考《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附件2)。一般场所动火由村(社区)网格员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重点场所动火由县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高危场所动火由市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动火作业场所实际危险性提级或加级管理。
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参照一般场所动火进行监督管理。
24小时不间断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确需临时性动火的,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确保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履行动火审批和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进行报备的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应用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做好后台数据的实时更新,落实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内施工动火作业行为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宜在动火作业前到达现场开展检查,到达动火作业现场的时间不得晚于动火作业中,对动火作业现场落实易燃可燃物清理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现场监护人到位情况、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等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考核办理和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动火作业行为,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依法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考核办理和管理,核查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中作业人员入库资格,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作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规动火作业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六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动火作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证书核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火作业依法实施查处,依法侦破涉嫌犯罪的违规动火作业案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文旅、教体、卫健、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职责加强对交通、文博单位、校外培训机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领域(重点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除紧急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应在动火作业前1-2天进行;行业及属地的监管异议需在动火作业前5个小时以上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白名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业部门确定本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白名单”,根据单位(场所)安全风险情况、管理规范程度、安全事故记录等综合评判,将在建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制造类企业、固定动火或固定用火企业等划入“白名单”,“白名单”内企业可依据实际不予现场核查或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频次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不再符合“白名单”标准的单位(场所),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移除。被移除“白名单”的单位(场所)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线上报备和现场核查。
第七章 作业质量积分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对动火作业单位(场所)及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质量积分管理。将单位(场所)积分作为纳入“白名单”管理的重要依据,将作业人员积分作为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作业人员推荐顺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质量积分管理评分依据如下:
(一)准确填报动火项目信息,给1分。
(二)项目单位按要求主动报备,给1分。
(三)项目监护人履行“四必查”职责,给2分。
(四)选择库内有证从业人员,给1分。
(五)动火前准备完毕,拍照上传,给1分。
(六)监护人动火过程中履行过程监管并拍照上传,给1分。
(七)作业完成并清理现场消除隐患,给2分。
(八)作业完成清理完现场后拍照上传,给1分。
每次动火作业积分满分10分。
第八章 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小程序及12345 热线积极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核实违规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鼓励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使用动火作业线上管理平台进行动火报备,选用平台中有合格资质的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的,每次给予2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主动注册进入动火作业线上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库的,给予每人20元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以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动火作业票(参考模版)
2.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
3.市级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附件1:
动火作业票(参考模板)
编号:
动火单位(场所)名称 |
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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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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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火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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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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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切割()喷灯() 打磨()砂轮()电钻()其它 | |||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 |||
动火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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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 防范措施 |
□配备消防器材; □现场设置监护人员; □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 □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进行覆盖隔离。 □其他: | |||
配备灭火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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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人姓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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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证类型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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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护人 姓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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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批准人意见 |
签字:年月日时分 | |||
动火完工验收人 |
签字:年月日时分 |
附件2:
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
危险等级 |
具体类别 |
判定指标 |
高危场所 |
人员密集场所 |
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0㎡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60000m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5000m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10000t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60000㎡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 |
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
建(构)筑物面积超过2000㎡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 |
公共建筑 |
建筑高度超过100m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00㎡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地下公共建筑。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其他 |
其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 |
重点场所 |
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
人员密集场所 |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儿童福利院、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高层建筑以及各类集体宿舍、食堂等场所。 | |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 |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礼堂、会场、体育场馆等场所。 | |
规模以上企业 |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等。 | |
一般场所 |
规模以下企业 |
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企业。 |
九小场所 |
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 |
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
一般场所 |
九小场所 |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 ||
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 ||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 ||
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 ||
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 ||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 ||
其他场所 |
如住宅小区,村居民自建房等。 | |
备注 |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附件3:
市级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
部门 |
安全监管责任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1.负责职责范围内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2.依法主管全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 4.配合在建铁路业主单位做好安全协调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公(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6.负责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7.配合国、省能源监管部门做好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安全监管。 |
2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盐业、成品油、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有色、汽车、食品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3.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4.负责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进行管理,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 |
3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负责校车、校园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 4.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低空运动项目(滑翔、跳伞、热气球、飞艇、动力伞等)、漂流项目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6.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 7.牵头负责体育健身(含健身房、体育健身、攀岩、室内游泳等)安全监管。 |
4 |
市公安局 |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6.负责协调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8.负责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 |
5 |
市民政局 |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2.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疗休养基地中康养中心的安全监管。 |
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管。 2.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3.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国土空间综合整理工程及砖瓦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4.科学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大型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及其安全设施。 |
7 |
市生态环境局 |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监管。 3.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安全监管。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 2.负责城镇燃气、城镇供排水的安全管理,牵头负责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 3.负责指导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商品混凝土预拌场(厂)、水泥预制房(厂)、非建设项目附属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安全监管。 7.牵头负责自建房建设安全监管。 8.负责加氢站的安全监管。 9.负责住改商(住改仓)安全监管。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1.负责全市道路和水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租赁、驾驶员培训、交通物流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港口、航道建设养护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道路安保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7.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国省干道公路养护、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民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
10 |
市水务局 |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涉河、涉水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农村水电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 6.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安全工作。 7.负责全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负责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安全监管。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机、农(兽、蚕)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农业特色产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沼气项目、农业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非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工作。 |
12 |
市商务局 |
1.负责全市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拍卖、直销、汽车流通、旧货流通,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美容美发业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报废汽车、旧金属市场、再生资源回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6.负责协调、指导外卖电商平台建设、运营安全管理。 7.负责非星级酒店住宿、餐饮和批发、零售等行业安全管理。 8.牵头负责商贸物流仓储安全管理,负责家政服务、酒吧和餐饮业(非星级)安全监管。 |
13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系统及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等娱乐场所以及文化艺术品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文化活动、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旅游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安全监督管理。 6.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宾馆)、星级农家乐、旅行社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非A级景区(景点)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8.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含密室逃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
14 |
市卫生健康委 |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监管。 2.指导、监督医疗卫生单位安全工作。 3.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医疗救治。 4.负责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5.负责托育机构安全监管。 6.负责疗休养基地中医养中心安全监管。 |
15 |
市应急管理局 |
1.承担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事故查处等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5.负责对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 |
16 |
市城管执法局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地下管网等)、园林绿化设施设施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渣土运输、垃圾填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安全监管。 3.负责高空外墙清洗作业安全监管。 4.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网点布局、停放秩序监管和充电场所的安全监管。 |
17 |
市国资委 |
1.负责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2.负责机场安全管理工作。 |
18 |
市市场监管局 |
1.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市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4.指导督促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在日常管理中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6.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环节的执法检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五“3C”证书、无厂名(厂址)等质量违法行为。 |
19 |
市民宗局 |
1.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备案和应急预案审查,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
20 |
市国动办 |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及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 |
21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1.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2.指导、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保障等方面安全管理责任。 |
22 |
市邮政管理局 |
1.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
23 |
市房管局 |
1.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安全监管。 2.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加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 3.负责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
24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负责火灾扑救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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