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0MB1810232F/2025-00028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10-28
发布日期
2025-10-28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10-28 15:27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1日至531日,其中21日至5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的前提下实施;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宣传。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及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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