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
填报单位: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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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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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 |
一是对肇事货车擅自更换驾驶人的情况失控失管;二是未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肇事货车无2024年3至4月在线监控数据,期间处于失管状态;三是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货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未严格执行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肇事货车注册驾驶人蒋小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对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44裁量阶次B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佰零壹万(101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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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玉轩 |
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督促检查不严格,对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6裁量阶次B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决定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玉轩处人民币伍万零肆佰(504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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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昊 |
未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脱离动态监控,超载超限运输建筑渣土和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7裁量阶次B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决定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吴昊处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7176.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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