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时间:2025-03-20 15:36:39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蓬安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


2024812040分许蓬安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指示,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岳剑带领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蓬安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812040分许,邹俊兵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和平驾驶的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李秀碧、唐思妤、唐思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和平、李秀碧当场死亡,唐思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思妍受伤(擦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4812042分接到事故报警电话,205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协助120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经现场120抢救确认3人已死亡,1名受伤人员被送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救治。2240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蓬安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相关工作。经多方协调,815日,死者家属与肇事货车道路运输企业达成死亡赔偿协议;819日,死者遗体全部火化;820日,受伤人员经医院精心救治恢复出院。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救援有序、处置得当,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善后赔偿事宜较快达成,避免了事故扩大和衍生事件发生。

、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日期:2018418日,车辆所有人: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4329日,检验单位:四川华冠汽车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二级维护时间:202447日。该车核定载质量:25000Kg,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2.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2022922日,车辆所有人:唐和平。

(二)涉事驾驶人及其他当事人情况

1.涉事驾驶人情况

1)邹俊兵,男,肇事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13***,户籍地址:蓬安县利溪镇,驾驶证号:5113***,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153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血液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1]。事发当天下午,受蒋海军(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之一,另一车主为蒋小斌)委托,临时帮忙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邹俊兵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1条,其中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2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1条。

2)唐和平,男,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29***,户籍地址:蓬安县利溪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唐和平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条,具体为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2.其他当事人情况

1)李秀碧,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29***,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和平妻子。

2)唐思妤,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13***,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和平孙女。

3)唐思研,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身份证号码:5113***,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系唐和平孙女。

(三)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涉事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川RA24596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测鉴定,有关意见如下。

1.AZ0712重型自卸货车:①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条相关要求;②行车制动系第一、二轴左制动器制动鼓有裂纹,第一轴左制动器摩擦片从蹄有陈旧性缺损、领蹄摩擦片到铆钉的深度最小值为0,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第4.3.14.3.2条相关要求;③行车灯光信号装置左右前位灯、左右转向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左右制动灯、左右倒车灯均无工作效能,位灯开关无法控制后位灯,开启转向灯倒车灯与后转向灯一起亮起且闪烁,货箱左、右两边缘加装侧面照明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相关要求;④前部灯光照片装置左侧远光灯有一只无工作效能,左、右远光灯亮度有明显差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相关要求;⑤尾部标志板未设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相关要求;⑥左、右侧车身反光标识大部分陈旧性损坏且表面泥土覆盖,不符合GB23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⑦安全防护装置(左、右、后下)安装尺寸不规范,后下部防护的横向构件右侧向前陈旧性变形且两端未倒圆,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相关要求;⑧钢板弹簧、货箱尺寸未改装;⑨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6km/h-20km/h之间。

2.RA24596电动自行车:①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未见事故前安全隐患;②灯光信号装置、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③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8km/h-22km/h之间。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蓬安县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十字交叉),设置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施划有交通标线,双向八车道(其中6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设有隔离护栏,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限速60km/h(见图1、图2)。事故发生时间在夜间,天气为晴。






1 事发地现场实景俯视图2 事发地现场实景俯视图

涉事车辆车体痕迹(接触形态)鉴定情况: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川RA24596电动自行车两车同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左、电动自行车在右,在重型自卸货车右转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碾压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见图3456)。














3 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尾部4 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头部












5 死者唐和平现场照片6 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残骸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六)涉事车辆事发前的行驶情况

1.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情况。8116时许,邹俊兵驾驶涉事重型自卸货车从蓬安县城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一标段(蓬安县相如二小旁边)出发拉建筑渣土前往蓬安县河舒镇一工地进行倾倒,倾倒完返回相如二小工地后,待工人吃完晚饭后继续装满建筑渣土,于2030分许驾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向河舒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及所装载建筑渣土总质量为54.75吨。

2.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行驶情况。8119时许,唐和平驾驶涉事电动自行车搭乘妻子李秀碧、孙女唐思妤和唐思研从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嘉州明珠小区出发,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蓬安县嘉陵第一桑梓进行玩耍,2020分许从蓬安县嘉陵第一桑梓沿凤凰大道返家,在车辆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七)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邹俊兵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4]和第五十八条[5]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唐和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6]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秀碧、唐思妤、唐思妍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情况

(一)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3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CDUT8N,法定代表人:周玉轩,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671331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川交运管许可字610114118386号,经营许可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622日。公司现自有各类运渣车辆61台,其中自有车辆30台,合作车辆31台。该公司为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

(二)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5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557613805,法定代表人:赵莉君,住所:蓬安县相如街道凤凰大道一段151单元楼3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443278,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至20254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1]00124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为蓬安县城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一标段雨污管网、道路工程的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项目建筑渣土运输的合法装载负有源头管理责任。

(三)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成立于20213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3MA6B4PKW7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蒋小斌(2024829日变更为李浩辉),经营场所:蓬安县相如街道笔架山中路横二街43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土石方工程施工。经调查,该运输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批准或许可。20241月,该运输部(乙方)与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自卸车租赁合同》,合同对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事项进行了简要约定[7],该运输部实际承担了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的运输业务。

(四)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成立于201012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6MA6X9QBI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顺川,经营场所: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金江街道垭口村2120号,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维修,一、二级维护等。202447日,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在该修理厂进行了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邹俊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超载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唐和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肇事货车擅自更换驾驶人的情况失控失管[8];二是未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肇事货车无202434月在线监控数据,期间处于失管状态;三是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货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未严格执行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肇事货车注册驾驶人蒋小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检查不扎实,未及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未受到在线监控管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培训情况不符等问题。

3.蓬安县公安交警大队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审批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路线和时间合理安排警力开展安全管控,未及时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统混乱、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不规范,以及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安全隐患;二是事故路段交通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三是未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源头治理。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不清楚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要求,未建立施工工地建筑渣土装载和运输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对货运车辆采取必要的超载超限管理措施,违规安排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运输建筑渣土。

2.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无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承揽建筑渣土装载运输业务。

3.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未严格执行车辆保养维修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的规定,对未经本厂维修保养的货运车辆出具虚假的机动车二级维护合格证。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对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要求不熟悉,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装载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建筑渣土超载超限源头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邹俊兵,男,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玉轩,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督促检查不严格。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一、二款[9]、第二十一条(三)(五)项[10]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1]的规定,依法处罚。

2.吴昊,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脱离动态监控,超载超限运输建筑渣土,和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项[12]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的规定,依法处罚。

3.胡琴,女,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营运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得知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注册驾驶人已更换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时变更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信息,造成公司对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驾驶人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4]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一般责任,建议由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条[15]、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一、四款[1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7]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8]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9]的规定,依法处罚。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监督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成都市新都区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其向新都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防范不到位,对城区建筑渣土超载运输、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且未会同相关部门有效开展本地区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4.蓬安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有差距,对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交通安全风险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对相关单位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要求,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蓬安县公安交警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五)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1.对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排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2.对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3.对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出具虚假的机动车二级维护合格证的问题,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抄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4.对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请各相关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涉及到的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及时整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要依法规范开展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着力提升驾驶人遵章守纪意识;要强化合作车辆及其驾驶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营车辆在线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定期抽查核实合作车辆年度检验、二级维护、日常隐患排查,以及车辆驾驶人变更等情况,坚决防范失控失管。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外运建筑渣土装载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渣土装载运输源头管理,着力管控超限装载行为。

(二)切实加强运输企业行业安全监管。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抽查核实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培训实效;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驾驶人聘用、驾驶人实时管理和车辆动态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和消除日常安全隐患。

(三)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蓬安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保持道路交通“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相关部门要结合“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运行规律和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要采取固定卡点、电子测速监控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着力加大城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垃圾货运车辆装载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严管严控上路车辆,对查出的超速、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查货物源头企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一律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着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该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在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警示教育;要丰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和紧急避险意识,有效遏制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1[?] 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公物鉴(乙醇)字[2024]1748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唐和平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当事人邹俊兵经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当事人邹俊兵经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尿液检测,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5[?]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6[?]《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7[?]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统一组织的约15台自卸货车(包括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用于装载运输分包工程工地的建筑渣土,自卸车驾驶员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违章及安全事故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8[?]经调查,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在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的驾驶人是蒋小斌,蒋小斌将该车开回蓬安后,实际交由合伙人蒋海军驾驶;因车辆驾驶人需定期线上培训学习,蒋小斌给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综合部胡琴联系想将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驾驶人蒋小斌变更为蒋海军,胡琴提出需双方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包括岗前安全培训),但直到事发时仍没有变更;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蒋海军因家中有事要处理,擅自委托其侄子邹俊兵帮忙驾驶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装运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施工工地的建筑渣土。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一、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8[?]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19[?] 《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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