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填报单位: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序号 |
处罚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办结时间 |
1 |
南部县新干线加油站 |
2017年(SF)双层罐改造时擅自将原审批同意的5个20m³油罐均改建为30m³的油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6项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2 |
李超全 |
组织南部县新干线加油站2017年(SF)双层罐改造时擅自将原审批同意的5个20m³油罐均改建为30m³的油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6项的规定,给予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3 |
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并消除项目上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4 |
易友春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项目上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伍万零贰佰陆拾伍元(5026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5 |
陈元会 |
未常驻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消除项目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并纠正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及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的行为,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5•1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人民币壹万伍仟零玖拾元整(150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6 |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项、第34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7 |
薛辉 |
未按规定对四川易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南部盘龙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4项的规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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