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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5-05 10:56 | 来源:市司法局

南府复〔202239号

申请人: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刚,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志成,系死者王朝光次子,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王朝光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2〕350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30日,第三人向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19〕-0350号,以下简称03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以其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南充中院的判决内容重新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4月,第三人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向第三人支付财产损失55369.45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第三人领取法院判决的赔偿费用。第三人故意向被申请人隐瞒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系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死者王朝光的死亡原因未进行司法鉴定,第三人便火化了尸体,王朝光的死亡原因不明。在被申请人重新认定工伤过程中,申请人依法提供了王朝光生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记录,且王朝光已年满60周岁。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明显错误。被申请人在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未告知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具体途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2019年10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父亲王朝光在2018年10月31日9时许,在其工作的嘉陵区柏林美墅小区值班室死亡。2019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03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南充中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王志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王志成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王朝光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审查并决定受理,并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王朝光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据。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朝光受申请人聘用,2018年10月31日9时许,其在为申请人工作的小区值班室突发疾病死亡,2018年10月31日南充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王朝光系南充市嘉陵区曲水镇纪村沟村9组村民,发生事故时已满60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王朝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第三人称: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证明王朝光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南充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朝光系猝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且均未提出尸检。综上《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王朝光系南充市嘉陵区曲水镇纪村沟村村民,生于1955年8月13日。2017年2月,申请人招用王朝光为其物业保安,是年王朝光年龄已超过60周岁。2018年2月,申请人安排王朝光在嘉陵区柏林美墅小区进行保安工作,工作实行每天两班轮换。2018年10月31上午9时许,王朝光在小区值班室突发疾病死亡,南充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2019年10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就王朝光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朝光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10月15日,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7月11日,南充中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3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朝光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重新审查第三人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决定受理,2022年8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限期举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王朝光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证据。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2〕350号)和送达回证;2.《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19〕-0350号);3.工伤认定申请表;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1399工受34号)和对申请人的送达回证;5.关于王朝光工亡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6.南充中院(2019)川13民终4471号《民事裁定书》;7.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8.接(处)警登记簿;9.嘉陵区曲水镇纪村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0.借条;11.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12.嘉陵区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出具的未参保养老待遇证明和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证明;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4.王朝光领取城乡养老金明细表;15.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3行初141号《行政判决书》;16.南充中院(2022)川1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王朝光是申请人聘用的工作人员,虽已经年满60周岁,但并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王朝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并告知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南人社工决〔2022〕350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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