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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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3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
4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5 |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6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十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第四十六条“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第四十七条“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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